“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依法治国的宏伟战略。公民从身边的事情做起,拿起法律武器,勇敢坚决地同各种嫌犯作斗争,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动力源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举报人:渭南中山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盛路北段(瑞梦印务公司院内)。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5005756013334。

法定代表人:周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举报人:

1、牛艳萍,女,满族,1963年9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朝阳中路16号,身份证号:610502196309180048。

2、牛春雷,男,汉族,1969年4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朝阳中路16号,身份证号:612101196904120019。

3、张春英,女,汉族,1966年3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东风街126号,身份证号:612101196603080228。

涉嫌罪名:虚假诉讼罪,贪污罪,非法放贷罪。

举报请求:请求相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嫌犯牛艳萍等人严重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法律责任。

事实理由:虚假诉讼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021年2月4日,被举报人牛艳萍,张春英,牛春雷三人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起诉举报人所在公司及有关法人、自然人,要求共同归还“借款”1150万元及利息442.98万元。理由是举报人所在公司与被举报人有《三方协议》,实际上《三方协议》明确约定:

“一、甲、乙双方于2013年8月13日签订有《陕西省雄风制药有限公司原厂区土地出让补充协议》(其中出让一词为笔误),截止目前,在甲方作出让步的情况下,乙方合计支付甲方转让款1500万元,仍下欠转让款2300万元。

二、甲方向丙方借款1350万元目前需要偿还。

三、为减少款项往来程序,三方同意对以上两项债务的清偿简化交付手续,即乙方所欠甲方的转让款,在1350万元内,由乙方按照上述补充协议的约定,应当于2014年2月26日直接支付给丙方,丙方向乙方出具的收款收据,三方无条件认可为支付转让款和偿还借款的凭据。剩余转让款950万元,在乙方偿还完1350万元后,继续按照上述补充协议的约定向甲方予以支付。

四、如果乙方不能按照三方协议约定向丙方支付款项,则由甲方继续向乙方偿还借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其中,甲方指天时公司,乙方指元盛公司,丙方指牛萍。被举报人除了无理诉讼,还涉嫌刑事犯罪,因为案发前被举报人多次告知举报人1000多万元的巨资,大多是“经开区领导”的受贿款,且被举报人也没有放贷资格,属非法放贷,扰乱了金融秩序。除此之外,被举报人开始起诉时,并不要求“天时”公司还钱,且出现了大量“白条子”资金来源,履行过程根本就没有有力的证据,甚至“证据”表明是四个“债权人”,又莫名其妙地变成三个“债权人”。原一审驳回诉讼请求后,被举报人上诉,中院发回重审,被举报人又变更诉讼请求,简直是“神一样的操作”,又要求“天时”公司与举报人共同“归还”“借款”(没有共同借款,怎能共同还款?),而“天时”公司所谓“卖地”更是一场骗局。时至今日,雄风制药有限公司原厂区土地仍然在雄风名下。总之,“借款”、“卖地”均是骗局。

综上所述事实法律,嫌犯牛艳萍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虚假诉讼的罪的特征。

为此,举报人特此举报,请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举报人:渭南中山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0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抄呈:中央、省、市各级人大 政协 监察委 政法委 公安 检察 法院……各界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