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成效,全文共计2178字,阅读完毕约需21分钟
一、问题的由来
最近有这样一则新闻:
“点读机女孩”高君雨是很多人熟悉的童星,2001年8月19日出生于广东广州,2009年那句点读机广告语“哪里不会点哪里,so easy!妈妈再也不用担心我的学习”而被大家所熟知,被称呼为“点读机女孩”。
2024年2月29日晚,高君雨在其个人账号上发布视频,视频中她称自己患上罕见脑瘤 。此后,高君雨社交账号上更新多条视频,并记录治疗经历,但因视频中出现人物的穿着与季节不符,遭网友质疑是库存视频。
3月11日,高君雨妈妈道歉:运营上出现问题,给大家造成误解 。
二、点读机女孩事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这起事件看起来热热闹闹,其实归纳起来也并不复杂:
高君雨同学确实生过重病,手术时间在2023年,目前正在康复中。但是MCN机构(一种网红经纪运营公司的缩写)利用上述基本事实,在2024年2至3月采用模糊时间线的方式,弄虚作假获取流量,被戳穿后引发信任危机。(鉴于高君雨家人的声明,目前暂不考虑高君雨及其家人指使、授意、安排MCN机构进行上述操作的可能性)
笔者看到评论区很多人在问:点读机女孩的这种行为是否涉嫌诈骗呢?
为了讨论的严谨性,鉴于目前已知的素材,我们先将问题转换一下:
为点读机女孩运营社交账号的MCN机构是否涉嫌诈骗犯罪?
1、是否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意义上的诈骗,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这种方式,使得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交付财物的行为。
虚构事实,指的是从无到有,也就是将不存在的事情虚构存在。
隐瞒真相,指的是从有到无,也就是将存在的事情隐瞒成不存在。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现实生活中犯罪嫌疑人从无到有或者从有到无的典型的欺骗性的手段。
受害人在受到犯罪嫌疑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后,自愿交付财物的行为,金额较大,一般就构成诈骗犯罪。
具体到本事件中,MCN机构在明知道点读机女孩在2023年已经住院治疗并康复的基本事实前提下,依然在2024年2月、3月采用模糊时间线的方式,弄虚作假获取流量,这种行为就是够不上虚构事实,也肯定是隐瞒真相,符合欺骗手段的基本特征。
那么,网民在受到这种偏离事实的误导以后,除了流量被吸引之外,是否有自愿的交付财物并形成直接的财产损失,或者即使有财产损失,是否与这种偏离事实的误导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犯罪的标准。
例如:网民文某在看到MCN机构发布的高君雨同学住院的视频后非常感动,想到童年时点读机带给自己学习上的巨大帮助,就为高君雨同学捐款10000元。
从表面上看,文某的行为符合被MCN机构隐瞒真相后自愿交付财物的特征,但是如果细究文某捐款的真实内心,如果他的内心想法是:只要高君雨同学确实生了重病,无论是2023年还是2024年生病,无论目前是否已经康复,也无论是否被MCN机构模糊时间线的行为所欺骗,他都愿意为高君雨同学捐款。那么文某捐款的行为就不能称之为被欺骗而产生的财产损失,MCN机构的行为也不构成诈骗犯罪。
如果网民文某的心态是:我只愿意为2024年2月生病并做手术的高君雨同学捐款,如果她去年已经生病住院开刀,并且恢复良好的话,我就不愿意为其捐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文某的自愿交付行为确实与MCN机构的隐瞒真相有因果关系,MCN机构的行为涉嫌诈骗犯罪。
但是在实际上,文某捐款的心态真的能够考察的清吗?或者说,愿意捐款的善良网民们,可能更多的心态还是第一种:愿意帮助生病的高君雨同学,但是不愿意受到欺骗。
所以,总的来说,MCN机构弄虚作假的行为应当受到谴责,但是鉴于没有因此实际获取财物,或者即使获取了财物,也会因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而难以认定构成诈骗罪。
2、是否涉嫌寻衅滋事罪?
如果MCN机构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话,是否构成其他犯罪呢?
笔者认为,是有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的。
(1)《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在这起事件中,MCN机构为获取流量,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造成网络秩序的混乱,这种行为深究的话,其实已经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了。
三、结语
祝愿“点读机女孩”高君雨同学早日恢复健康,也希望MCN机构或其他人员不要为了获取流量而对她的病情做虚假的炒作营销。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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