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退税

(一)概念

企业所得税退税指企业按照“先征后退”的政策提前预缴企业所得税,在后续的业务中或汇算清缴后发现误缴、多缴的情况后退回企业已缴所得税的过程。

企业所得税退还属于企业可享受的税务权利之一,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内容对退还工作的合规性以及退还税额的准确性等要素进行监督管理,以降低企业通过不当手段违规退还税费情况发生的可能性。

(二)企业所得税退税一般情形

企业所得税退税的一般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

1. 企业计算错误;

2. 当期未取得成本票据,之后年度取得票据;

3. 发生成本但无法取得成本票据。

二、企业所得税退税情形分析

(一)情形一:企业计算错误

如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申报阶段错误多申报了收入或少申报了成本,导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上升,缴纳了额外税款,此种情形下,企业可组织相关证据并通过以下流程完成企业所得税修正获得退税。

企业所得税修正退税流程:

(二)情形二:企业当期未取得成本票据,之后年度取得

如企业A于2022年从企业B处收购一批零件共计700万元,使用上述零件组装成电脑成品销售至其他商家并获得收入1000万元,由于企业B拒绝在2022年全额开具发票并要求在2023年底开具发票,导致企业A无法抵扣700万元成本,企业A可能需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款并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何种情况可以追溯调整企业所得税并获取退税:

1. 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2. 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

3. 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4. 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5. 不属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情形。

符合上述情况的企业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如何处理:

纳税人5月31日后取得属于以前年度成本费用有效票据,可以追溯调整,修改汇算清缴年报,进行调减处理。

(注:如果取得最近一期汇算清缴年度有效凭证,可以自行登录电子税局进行汇算清缴年报更正申报)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三)情形三:发生成本无法取得成本票据

1. 汇算清缴前未取得合规发票

相关的成本费用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需要调增该项成本费用。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也就是说,如果能在汇算清缴前取得有效成本费用凭证,正常做税前扣除处理就可,否则,不能扣除。

2. 无法取得成本费用有效凭证也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特殊情形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开票方因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必备资料)

2.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必备资料)

3.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必备资料)

4.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总结:如果开票方已经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局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再取得发票或有效凭证,上述六项资料(前三项为必备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关的成本费用支出可在所得税前扣除,不用进行调增处理。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第十四条

(三)汇算清缴结束后换开补开票据

汇算清缴结束后,如果税务机关发现应取得未取得合规票据,给纳税人60天时限,去换开、补开合规票据。

如属于上述第二要点中因开票方注销、撤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情形,也给纳税人60天期限,取得证明业务真实性相关资料。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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