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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1日下午,淄川区人民法院对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山东能源集团龙口物资有限公司原党支部书记、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李卫国国有公司人员失职、受贿案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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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李卫国任山东能源集团龙口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口物资公司)总经理期间,严重不负责任,在未按公司规定安排业务部门对深圳市美恒丰五金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宇飞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吉劭实业有限公司及中间人孙旭凯(化名)开展资信调查、尽职调查情况下,与上述公司开展无商品实物交割的煤炭贸易。致使龙口物资公司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二)受贿罪。2006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卫国在担任山东能源集团龙口物资公司总经理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16名个人及供应商财物折合共计140余万元,为上述个人及供应商在追讨投资款、承揽业务、货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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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检察机关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卫国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在法庭主持下,控辩双方充分表达了公诉意见、辩护意见,被告人李卫国当庭进行了陈述,表示认罪、悔罪。

案件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