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来啦~

俺们法院人向来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尖兵连”~

接下来,就跟大家盘点一下法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3阶法”

什么情况下“罚三”?

什么情况下“罚十”?

什么情况下“罚牢饭”!

315

第一阶:【罚三】

案例1.“卖惨式”带货

视频主播焦某在短视频平台直播时,编造“玲玲”母女被软禁以及急需手术的故事。视频中的“玲玲”以画图的方式示意家中藏有金银财宝,焦某据此揭露“玲玲”的继母拥有大量玉石,并要求继母出售以此筹集手术费用。粉丝欲捐款筹集被拒后,焦某声称低价售卖玉石筹款,得到粉丝响应。其中,本案原告尹某在观看上述直播时,先后购买了玉石12 件,累计支付金额为 3615.8 元。后上述直播内容经查系被告焦某虚构,另查明,焦某系山西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100%。

这种“卖惨式”带货严重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和法律法规,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认定为欺诈行为。法院判决被告山西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焦某退还尹某货款3615.8元并赔偿原告钱款10847.4元;原告将所购买的12 件商品退还给被告,无法退还的,则以该商品对应的购买价格折抵应退货款;被告公司和焦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短视频平台发布向原告的道歉声明。

案例2.出售“问题”二手豪车

王某在某汽车销售公司以53.5万元购得一辆二手玛莎拉蒂汽车,合同约定该车无重大事故、无水泡火烧等情形。后王某出售该车时,查询到该车在交付前发生过4次事故,且存在重大事故情形。王某认为受到欺诈,与该汽车销售公司协商退赔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二手车买卖合同,判令被告汽车销售公司退一赔三。

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王某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汽车销售公司退还王某购车款53.5万元,并赔偿王某损失160.5万元;王某将案涉车辆返还给汽车销售公司。

法官说法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使消费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购买,消费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当买卖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经营者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消费者应退还商品。同时,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惩罚性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案例来源:郑州自贸区法院、郑州金水区法院

审 核:李会军

编 辑:赵鹏博 张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