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3月15日

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生活中每个人都是消费者

“3·15”究竟和我们有什么关系?

我们如何正确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让我们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

01

案例一

青秀区法院

 3·15消费权益日丨公平正义 消费无忧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视频
3·15消费权益日丨公平正义 消费无忧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奢侈品包包的线上二手市场也随之火爆,消费者可以通过线上交易手中闲置的包包,但二手包包交易背后的法律问题,也随之涌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若重金买来的包包并非正品,该如何解决呢?

02

案例二

西乡塘区法院

【基本案情】

林某某与兄弟共同种植400多亩水果。因除草需要,林某某于2023年3月31日向某农药批发店购买草铵膦除草剂。该农药店经营者吕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通过微信向案外人订购上述除草剂再转卖给林某某。林某某喷洒部分上述除草剂后发现地里的杂草没有枯死,询问该农药批发店后未得到明确答复。

林某某怀疑产品质量有问题,便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并向南宁市农村农业局投诉,该局收到投诉后同样就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二者检验结论均为产品不合格。

林某某遂将该农药店诉至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认为农药店及其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要求该农药店承担退一赔三责任,共计22万余元。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该农药店及其经营者吕某不仅没有履行进行查验义务,也没有通过正规进货渠道进行进货,而是通过微信向案外人进行进货。

另查明,案涉农药为冒充相关合法厂商名义生产的假冒产品,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该农药店虽没有欺诈林某某的故意,但是其不通过正规渠道进货还怠于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对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流入市场持放任态度,其行为属于欺诈行为。

因此,法院依法判令该农药店及其经营者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03

案例三

全州法院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5日,石某在拼多多购物平台“金某某海外代购”店铺购买了1瓶名称为“NMN烟酰胺单核苷酸NAD”的食品,实付1176元,并于2023年10月7日收到货物。后石某发现,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店铺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石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日照市某食品百货店向原告石某支付货款十倍赔偿金11760元。2023年10月18日,被告退回货款1176元给原告。同年12月13日,石某向全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关联案件检索,原告于2022年开始多次通过网络平台购买类似商品,并以同样事由向全州法院提起过二十余起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诉讼。

【法院审理】

全州法院于2024年1月10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石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石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消费者应当诚信、理性维权。本案原告明知购买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拟通过诉讼手段谋取赔偿利益,短时间内先后在不同商家购买类似商品,并索要十倍赔偿,因其购买商品不以食用为目的,法院从普通消费者通常的生活消费习惯、购买次数及间隔时间等因素,认定原告本次购买行为超出其个人和家庭等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范畴。另外,原告明知案涉商品为问题商品而购买,存在索赔牟利的目的,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不利于维护诚信有序的生产经营秩序。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04

案例四

钦北区法院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0日,梁某在某网络购物平台的某保健品店购买了15盒“马来西亚原装进口的男士保健食品”,付款1981.69元。梁某收货后,发现该产品并没有任何中文生产信息和配料表,同时通过翻译软件看到该产品的配料表有“冬虫夏草”,而“冬虫夏草”是禁止在食品中使用的。

梁某认为该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冬虫夏草”,保健品店作为食品销售者未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使违法产品流入市场,此举严重侵害了他的权益,遂诉至钦州市钦北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健品店退还购物款1981.69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保健品店未作答辩,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从某网络购物平台的保健品店购买商品,双方之间成立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保健品店向梁某销售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梁某要求保健品店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合理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指出,保健品店未能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进口食品已经过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且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停止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冬虫夏草”属药材,不能作为保健品药食两用。保健品店销售的进口食品在配料中使用“冬虫夏草”作为添加剂,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据此,梁某主张十倍价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钦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健品店退还梁某货款1981.69元,同时,梁某也退还所购买的15盒保健食品,退货的费用将由保健品店承担;保健品店赔偿梁某经济损失共计19816.9元。

05

案例五

灵川法院

【基本案情】

胡某因新房装修需要,通过淘宝看到某商家在销售三层实木板,商品详情页多处标有“纯三层15/3mm橡木原木”、“原木表层进口3MM欧洲白橡木”、“表层3mm欧橡”等字样,于是便下单购买。收到货后,胡某发现货物与商家宣传的厚度及样品不符,要求被告商家更换商品,而商家则辩称售卖木板的整体厚度误差属于国家标准允许范围。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后胡某以商家销售行为构成消费欺诈为由将该商家诉至灵川县人民法院,要求商家退还货款24030元并按原价三倍赔偿共7209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在当事双方见证下当场将原告购买的未拆封木板进行拆开测量,经测量被告售卖给原告的木板表层未达到宣传的3MM厚度,并且被告商家也无法提供欧洲进口木材的相关证明。

虽然本案中被告商家售卖的木板整体厚度误差属于国家标准允许范围内,但是商家将厚度作为宣传卖点之一,在宣传页面多处标有“表层3mm”“欧洲橡木”等字样,非常容易误导消费者据此条件而做出购买决定。

经法官对当事双方进行释法说理,并征询当事人意见,双方同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同意给付原告两倍货款,并且承诺会对店铺宣传页面进行修改,使其符合商品实际。对此法院予以支持。

06

案例六

平桂区法院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份起,被告人谢某盛通过微信结识马某良,并从马某良处多次购入多包“九龍中药丸”,谢某盛在明知“九龍中药丸”是假药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交易的方式将该药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共106700元。经牡丹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出“九龍中药丸”含有双氯芬酸钠、吡罗昔康、醋酸泼尼松。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九龍中药丸”为假药。2023年4月3日,公安机关在贺州市姑婆山大道18号将谢某盛抓获归案。2023年9月7日,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某盛犯销售假药罪向贺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份起,被告人谢某盛通过微信结识马某良,并从马某良处多次购入多包“九龍中药丸”,谢某盛在明知“九龍中药丸”是假药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交易的方式将该药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共106700元。

经牡丹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出“九龍中药丸”含有双氯芬酸钠、吡罗昔康、醋酸泼尼松。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九龍中药丸”为假药。

被告人谢某盛违反国家药品管理制度,销售假药,其行为破坏了国家药品管理秩序,危害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盛犯销售假药罪成立。综合全案案情,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谢某盛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07

案例七

南铁法院

【基本案情】

被告某市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2月3日检查发现原告某生物科技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标题为“抗击疫情,中医扬威!抗击疫情中药配方研发成功了!”的推文。该推文含有:“全民抗击疫情。某生物科技公司预防冠状肺炎中医配方研发出来了,参雷金汤有解毒、理气、保护和激发器官功能、保护蛋白质和细胞功能不受破坏等功能。温馨提示:朋友们可以自行购买药材自行煎药,公司为方便广大客户,也将中药制作成为中药酵素,方便饮用和储藏,有需要的朋友可以联系采购成品”等字样内容。经某市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该公司未能提供该配方能预防冠状肺炎的相关证明材料。经调查发现,某生物科技公司于2020年2月2日发布该推文广告,相关推广内容没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被检查发现后于2020年2月5日删除了该推文,推文浏览量为1943人次。

【法院审理】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原告在案涉微信推文销售商品的目的明显,不符合非营利性广告的特征,属于商业广告,受广告法调整,对原告关于该微信推文是出于社会公益目的,而非谋取商业利益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使用“抗击疫情,中医扬威!抗击疫情中国配方研发成功了!”的标题,且在推文内容中写明“预防冠状肺炎中医配方研发出来了……参雷金汤单独使用可以预防冠状肺炎”等字样,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配方能够达到预防冠状肺炎的效果或者已经得到权威机构的认证。同时,根据某市卫健委出具的复函载明:“‘参雷金配方’中药酵素,经查《方剂学》目前无此中药剂型。未见相关‘参雷金配方’有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记载”,可以认定原告发布的“参雷金”配方并没有其推文中所述的可以预防冠状肺炎的实际功能。

案涉推文发布时间为2020年2月2日,正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峻时刻,公众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防护手段也尚未成熟,该广告的内容足以使公众产生误解,甚至可能造成病情延误等严重后果。因此,该推文所推商品的性能、功能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构成虚假广告。原告在被调查初期即删除涉案违法广告,某市市场监管局结合查明的事实,按照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幅度内最低限对原告处以罚款20万元的从轻处罚,处罚决定合法、适当。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广西高院

来源:广西高院综合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编辑:莫啁媚 马 琳

审核:费文彬

声明:转载请注明来自“广西高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