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十二条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1.月30日,法释〔2015〕5号)
第二十四条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公司诉讼案件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便于确定管辖法院,便于公司和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便于公司提供以及人民法院调查各种证据,便于送达诉讼文书,并且便于事后可能发生的强制执行。
对于公司住所地的确定,《民法通则》和《公司法》都有相应规定。《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而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因此,公司的住所是公司注册地。对此•《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也规定,解散公司诉讼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并非所有与公司有关的诉讼都属于公司诉讼,也并非都适用本条规定的公司住所地管辖规则。比如,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岀资违约责任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岀资纠纷等,主要属于给付之诉性质的案件,均或多或少牵涉公司。但是,该等诉讼或者属于传统的民事纠纷范畴,或者虽涉及公司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并不具有组织法上纠纷的性质,也不涉及多面法律关系,因此可以适用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所以,对于与公司有关的诉讼是否由公司住所地管辖,要综合进行判断分析,包括纠纷是否涉及公司利益、对该纠纷的法律适用法等。
——李相波:《关于修改后(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公司诉讼案件特殊地域管辖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商事审判指导》总第3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122-129页。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