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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315·

海沧法院发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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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消费者权益

生活中每个人皆是消费者

日常消费中

消费者因缺乏专业知识或鉴别能力

容易产生消费纠纷

3·15国际消费者日

我们准备了三个

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提醒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

提高维权能力

花费近千元代购到假鞋?假一赔十!

许某在某平台专卖店消费968元购买了一双商品名称为“代购XXX小白鞋经典厚底增高情侣运动休闲鞋”的小白鞋,商品详情页上含有“全场包邮·7天无理由退货·48小时发货·假一赔十”等承诺。许某收到货物后对开箱全程进行了录像取证,发现商品是假货。双方协商赔偿不成,许某将商家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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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商家行为已构成欺诈,其在商品详情页面所做的“假一赔十”承诺,系自愿加重自身义务的单方承诺行为,其目的是为了通过向不特定消费者做出承诺而吸引顾客下单。商家在本案所售货品为假鞋,属于“假一赔十”的承诺事项范围,判决应退还货款968元并向许某支付赔偿金9680元,合计10648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

网络平台不是法外之地,经营者在网络平台从事经营活动,也应恪守诚信、依法经营。商家在商品详情页面所做的“假一赔十”承诺,系自愿加重自身义务的单方承诺行为,其目的是为了通过向不特定消费者做出承诺而吸引顾客下单,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条之规定,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商家知假售假,则应支持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注意保留证据,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要求电商平台提供销售者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协商投诉等途径解决纠纷,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商家应诚信经营,保证商品质量,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购买“品牌珠宝”却查无此货?全额退款!

小江于某珠宝店购买了标注周六福品牌的黄金手镯一只、钻石项链一条、钻石戒指一枚,总价值3万余元。该珠宝店的店招为“周六福ZHOU LIU FU”,店员在购物中告诉小江店铺属于周六福品牌,出具的质量保证单上加盖了“周六福珠宝授权店”印章。回家后,小江经查询发现商品的防伪码及质保单在周六福官网上均无法扫描出产品信息,其开发票主体也非周六福名下,返回店中要求退款退货,被珠宝店拒绝,小江将其诉至海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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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珠宝店作为专业的珠宝饰品销售方,其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信息应该真实准确。珠宝店未能举证证明其销售的涉案商品属于周六福公司的产品,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小江基于对某珠宝店的“周六福”标识的错误认知而与该珠宝店交易达成买卖协议,属于因误解而为的意思表示。同时,此种误解涉及标的的品牌,关系小江订约目的能否实现,已构成重大误解。故可在撤销合同的基础上,主张买卖合同双方相互返还已取得的对应财产,判决珠宝店全额退款,小江返还货物。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信息应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被告作为经营者,对外展示的招牌标识为“周六福”、质保单上加盖的是“周六福珠宝授权店”的印章,却未向作为消费者的原告明确说明授权店与品牌店产品的区别,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自以为购买的为“周六福”珠宝,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在此,法官提醒: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对可能影响消费选择的信息应及时向消费者全面真实披露,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亦应充分了解商品或服务的性能及特征,避免产生错误认识而引发纠纷。

超过一年还能因“欺诈”要求退货吗?超期了!

张女士在美容院购买了三套号称能够“抗衰老、消炎止痛、燃脂”等功效的美体内衣共计4万余元。一年多后,张女士认为该商品使用后不具有宣传的功效,想要退货退款。美容院以商品已被使用过拒绝该要求。双方协商不成,张女士将美容院诉至海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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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案涉商品并非医疗产品,而产品推销过程中明显采用了疾病治疗功能用语,夸大虚构产品使用效果,美容院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

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本案中张女士于一年多后才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已超过除斥期间,张女士的合同解除权已经消灭。此外,案涉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张女士亦自认已经使用了其中部分产品,其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故,不予支持该诉求。

法官说法

消费者以经营者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的,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消费者以经营者违约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若合同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消费者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消费者维权应注意权利行使期限,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维权不及时导致失权后果。

来源: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