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理学中有一句著名法言“no remedy no right”,即“凡无救济即无权利”,而侵权责任解决的就是民事权利救济的问题。
一般来说,侵权责任具有相对性,也就是“谁造成伤害谁来赔偿”,但以下6类情况除外。
一、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监护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即使监护人尽到了看管责任,也只能减轻其责任,而不能免责;就算委托他人监护,也要承担责任。
最典型的委托监护是精神病人治疗期间,精神病人家属和精神治疗中心签的委托监护书。如果病人在医院伤人,家人仍然要承担责任,不能简单的把责任推给医院方(委托监护不是为了转移责任,而是为了更好的维护被监护人的权利)。
二、劳务派遣员工工作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用工单位(非派遣公司)承担责任
用工单位承担的也是无过错责任,即使工作人员是故意的或者存在重大过失,单位也要第一时间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事后对工作人员进行索赔(民法典1191条)。
如果是保姆,钟点工、家庭教师这几类人提供的个人劳务,工作期间造成他人伤害的,接受劳务的一方要进行补偿。
三、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有过错的,要依法承担责任
承揽合同和劳务合同之间最大的区别是双方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服从关系。
定作人不存在过错不用承担责任。比如甲是负责安装的个体户,甲为乙安装空调,费用是 200 元,甲和乙之间是典型的承揽合同。甲在安装操作过程中外机坠落,造成 A 的损伤。这时候甲应承担责任(作为专业人士应该遇见危险)。
四、网络平台里侵犯著作权,平台方拒绝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就损失扩大的部分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大家知道被抄袭后该怎么去做了吧。
五、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1:如果一个初中生在学校高坠死亡,家长无法证明学校有过错,学校也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问学校是否有过错?没有,因为应该是家长来证明学校是否存在管理疏忽的过错。
案例2:A 是幼儿,有一天在幼儿园里 A 和 B 发生厮打,幼师丙外出接打电话没有照顾孩子,A 推倒 B 造成 B 骨折,B 的损害谁来赔偿责任?这个损害是来源于内部的损害,老师外出打电话学校是有过错,学校是承担责任的主体。
六、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医院存在过错导致其伤害的,医院方承担责任。
医院过错包括违反诊疗规范的法律规定、因为心虚隐藏或者拒绝提供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
如果是因为患者不配合治疗或者当时医疗水平也就那样没有办法,医院不用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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