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近年来,因纠正聂树斌、张志超等冤假错案所带来的国家赔偿案件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随着全社会对精神利益的价值评判与关注程度的不断提高,更新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呼声也日益剧增。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总结司法实践的经验,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列举了精神损害认定的客观标准、提高了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回应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充分体现了司法公正与人权关怀,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了国家赔偿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从近三年的案例来看,2019年“刘忠林案”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97万元;2019年“金哲宏案”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万元,2020年“张玉环案”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57万元,2021年“张志超案”精神损害抚慰金141.6万余元。

上述案件涉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均是百万级别,而实际获赔金额与受害人申请金额存在悬殊的差距,引起较大的社会争议。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针对这种情形,《解释》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设定了具体的标准与范围,将支付标准划分为“造成严重后果”和“后果特别严重”两档,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相关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包括本数)酌定;

具有后果特别严重等特定情形的可在50%以上酌定。

相较于《意见》中不超过35%的标准可谓是大幅提高,更加满足受害人的精神需求,从而更大程度体现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抚慰”功效。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应当在兼顾社会发展整体水平的同时,参考下列因素合理确定

(一)精神受到损害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原因力比例;

(四)原错判罪名、刑罚轻重、羁押时间;

(五)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

(六)纠错的事由以及过程;

(七)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赔偿标准不明确始终是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金额设定也一直是司法界与学术界颇有争议的话题。《解释》第九条在第八条的基础上列举了衡量具体数额的因素,在统一司法裁判的同时,兼顾个体差异,更为合理衡平,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公正。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