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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患者服用吕某、吕某光、吕某腰等人销售的“风伤透骨丹”后出现耳鸣、浮肿等不良反应,这一现象引起了司法机关的特别关注。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测发现,“风伤透骨丹”所含成分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故认定其为假药。公安机关顺藤摸瓜,抓获了吕某、吕某光、吕某腰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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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贵州省天柱县检察院办案组分析研判吕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2022年9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受案后,我仔细梳理他们之间的关联行为后发现,吕某、吕某光、吕某腰在各自作坊内生产、销售假药,虽偶有相互借药销售及帮忙邮寄药品的行为,但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故我院依法对三人分别进行指控。

生产、销售假药的金额与主刑、罚金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紧密相关,但吕某等人利用摆摊、微信、抖音等方式销售的假药较多,查清销售金额难度较大。假药销往重庆、湖南、浙江等地,向被害人调查取证难度大。吕某的妻子包某也参与了销售假药,金额如何认定?针对这些难题,我详细列明补充侦查提纲,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并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核实销售金额,向被害人调查取证,查清犯罪事实。

经查,2018年以来,吕某销售假药金额118万余元,非法获利20余万元,其妻子包某销售金额35万余元;后来才开始生产销售假药的吕某光、吕某腰销售金额分别为40余万元和17万余元,分别非法获利13万元和10余万元。

2023年3月,天柱县检察院以吕某、吕某光、吕某腰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包某涉嫌销售假药罪,分别向天柱县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对吕某等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提出处以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同年6月,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吕某、吕某光、吕某腰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十年不等,并处罚金35万元至240万元不等;包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70万元;责令吕某、吕某光、吕某腰、包某支付176万余元至1183万余元不等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宣判后,吕某光以生产、销售假药的部分金额认定不准、没有证据证实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为由提出上诉。同年8月,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裁判并无不当,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联系电话:15085693922 15286600323

来源:贵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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