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发展或者企业新的投资过程中,和地方有关部门签订了一些招商引资协议,引起的一系列纠纷,这些协议到底属不属于行政协议呢?下面先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下。

2013年,某实业公司与江苏某管委会签订了《招商引资合同书》,约定投资5000万美元建设机器人项目,管委会承诺政策扶持,在履性过程中,相关部门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特别是土地出让金未按照承诺返还。该公司以有关部门违约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一二审法院认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企业后向高院提起再审,获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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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认为,本案比较有争议的几个焦点,招商引资协议是不是行政协议?区分民事协议和行政协议应当考虑哪些因素?以及新的《行政诉讼法》到底在受案范围方面有没有溯及的问题。

1、招商引资协议是不是行政协议

招商引资协议是不是行政协议、行政合同或行政契约,答案是肯定的,是的。行政协议一般包括下列要素,大家可以对照一下,一是行政协议一方当事人须是行政主体。二是该行政主体行使的是行政职权。三,协议的目的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行政事务的管理。四,协议的主要内容是约定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结合这四个要素,大家可以分析一下所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属于不属于行政协议。

在本案当中,该公司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完全符合四大要素。主要内容都是基于行政职权的一个形式,以及行政管理的一个目标,设定了大量的行政法上的权利。因此,本案认定为招商引资合同属于行政协议。

2、区分民事协议和行政协议应当考虑的因素

这是国家有关部门指导地方各级法院的重要的一个考虑,属于区分类似的一个因素。更多的要考虑审判的便利性,纠纷解决的有效性,裁判结果的权威性,裁判标准的一致性。也应当考虑到何种诉讼更有利于行政权利的监督和公共利益的维护。因此,基于这几点,结合各方面来考虑,高院认定本案属于行政协议。

3、新的《行政诉讼法》到底在受案范围方面有没有溯及

发生在2015年5月1日之前的行政协议或者招商引资合同,如果一旦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能不能适用新的《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高院在一次会议上有过相关的表述为实体上的规定,一般不具有溯及程序上的规定一般适用新法,但是也有几个规定例外。

对于2015年5月1日之前的行政协议,如果协议双方未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或者仲裁民事途径的,作为协议一方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立案。因此,新的《行政诉讼法》对老的行政协议有所激励。

因此,在遇到类似的行政协议或者招商引资过程中签订的各类合同,在无法判断的情况下,各位企业主应当找专业的法律人士来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大部分招商引资过程中签订的协议都被认定为行政协议,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得到了良好的解决。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