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被收回怎么办?未开发导致土地被收回又该如何处理?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以后还能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办理了规划手续之后有关部门不让开发如何解决?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下相关的问题。

1992年烟台某城建部门与某公司签订协议决定将8000多平的土地归某公司开发,并在1994年,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1995年办理了相关地块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工程规划许可证,一直到1999年,公司只完成率总工程量的不到四分之一,所以国土局就以开发工程量未达到合同的要求,出具了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无偿收回涉案土地,并以公告形式送达,该公司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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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焦点该公司在1998年的时营业执照被吊销了,因为长期没有年检,法院认为公司被吊销不具有主体资格,不得提起诉讼,又认为合作公司,不存在利害关系,所以驳回了相关的诉讼请求。

高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公司登记条例的规定,公司领取营业执照代表着拥有了法人资格,被注销之后公司才会终止。本案中1998年工商部门对该公司的营业执照进行了吊销,而不是注销,因此,不意味着公司的终止,公司依法进行清算和被注销登记之前,公司的主体资格依然存在。这类似于权利能力和行政行为能力,比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然有权利能力。公司虽然被吊销,有可能没有对外行事的行为能力,但是有权利能力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诉讼权当然也是属于行使权利能力的一个重要体现。因此,高院予以了明确的认定,该公司有诉讼的主体资格,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合作的公司虽然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但是该公司已经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工程开工许可证,即表明合作公司与土地所有权人有利害关系。

原审法院以该公司被吊销,客观上已经不存在原告主体资格,合作公司与该公司不存在隶属关系,认定合作公司没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认定与事实不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撤销了判决。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土地因为开发没有达到法定的或者约定的量,如果被收回的时候,应该怎么办?是不是所有的因某种原因导致的没有开发完成的都应当被无偿地收回呢?不一定。实际上大部分是因为客观原因导致的。

有很多类似的公司就是因为没有及时地办理注册登记,被吊销了营业执照的,它的权利能力依然是存在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和开工许可证这样的企业,与土地的处置到底有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本案也可以看出是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所以,这几个问题虽然看似比较简单,但是,在寻找法律依据过程中一定要认真明确。所以,企业主遇到类似的情况,找专业的律师团队多熟悉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包括事实依据,根据这些作出判断后,然后再进行下一步的解决方案。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