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出“3·15”特别策划,以审判实例为基础,选取跟大众生活联系密切的热点话题,通过情景演绎的方式,讲述生动鲜活的民事案例故事,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民法典》条文,让《民法典》走进群众内心,走入千家万户,为美好生活保驾护航!今天推出《瘦身迷梦》。

瘦身迷梦

 “3·15”特别策划:瘦身迷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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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别策划:瘦身迷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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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员额法官 马晓凤

【法官说法】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想要通过减肥药达到瘦身效果,消费者在购买减肥药时要选择正规的药店或者医院,并且注意审查减肥药的包装和说明书。含有禁用成分的减肥药虽然有快速瘦身的效果,但可能会对身体造成严重损害。消费者如果购买了含有禁用成分的减肥药,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要求销售者或者经营者承担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民事赔偿责任。

销售者、经营者明知其销售的减肥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此提醒销售者、经营者,要合规合法经营,否则不仅会承担民事责任,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追悔莫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编辑 | 肖晓

供稿 | 市中院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