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能否申请对法庭笔录进行补正?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庭笔录上不签字的,能否认为人民法院的庭审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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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笔录,又称开庭审理笔录,是民事诉讼中书记员对法庭审理全部过程所作的记录。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如果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其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不影响已经进行的庭审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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