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运输有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汾阳法院判决,由某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某运输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148256元。判决生效后,该保险公司未在规定期限主动履行法院判决,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于2024年1月25日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某保险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申报财产。该保险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依旧置若罔闻。

期间,执行干警多次向该公司经办人催促付款事宜,而该公司工作人员总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予赔付。2月20日,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仍不予理睬。

为维护司法权威,保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抗拒执行行为,2月27日,汾阳法院果断亮剑,根据违法行为事实、后果,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某保险公司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面对处罚结果,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到达我院执行局接受执行询问并领取《罚款决定书》,其明确表示某保险公司有履行能力,能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罚款。

2月29日,某保险公司将本案执行案款、诉讼费、执行费缴纳,但5万元罚款和迟延履行金未予缴纳。

虽已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该保险公司认为法院不应对其进行罚款,遂向吕梁中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3月14日,吕梁中院作出(2024)晋11司惩复1号复议决定书,认为:汾阳法院作出的罚款决定,认定事实清楚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该保险公司复议申请不能成立,驳回该保险公司复议申请,维持汾阳法院作出的罚款决定。

3月15日,吕梁中院的复议决定书送达后,该保险公司意识到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和自己不积极履行判决的严重性,立即主动缴纳了罚款并全部履行了法院的判决,表示今后将吸取教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坚决避免此类过错的再次发生。

近年来,保险公司理赔时无故拖延理赔、拒不理赔的事时有发生,这严重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应及时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对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法院将根据案件情况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供稿:执行局 张建伟 刘冠华

来源:汾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