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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临和松长高速(临江段)占地界内未登记(无籍房)房屋确权认定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4〕2号)

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白临和松长高速(临江段)占地界内未登记(无籍房)房屋确权认定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2024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临和松长高速(临江段)占地界内未登记(无籍房)房屋确权认定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白临和松长高速(临江段)占地界内未登记(无籍房)房屋确权认定工作的有序开展,确保白临和松长高速(临江段)高速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内未登记房屋(无籍房)的居住权益,切实加强未登记房屋确权认定工作,参照《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白山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白山政函〔2020〕246号)、《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白山政发〔2015〕6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无照)房屋认定确权工作规程》(白山市棚改办〔2014〕5号)、《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江市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发〔2019〕3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对白临和松长高速(临江段)占地边界内符合居住条件的房屋予以认定确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满足白临和松长高速(临江段)高速建设项目在征收中对符合条件的房屋给予确权认定,对需要征收的且未登记的房屋有切实可行的登记实施方案,促进白临和松长高速(临江段)高速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实施。对不在征收范围的未登记房屋(无籍房),不应采用此实施方案。

二、实施细则

(一)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确权认定原则

1. 认定确权标准。

于2014年10月31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净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外墙墙体厚度达到24厘米以上(含24厘米)的,系永久性建筑(土坯结构、砖瓦结构或砖混结构),室内有必要的生活设施符合居住条件的(无照)房屋,符合产权登记相关规定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予以认定确权。

(1)与其有照房屋间距6米以上(含6米)的院前房屋或院内房屋;

(2)与其有照房屋接山、接层的房屋;

(3)与其有照房屋同时建设、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小于实际建筑面积的房屋;

(4)与其有照房屋结构相同、同时建设的毗连房屋。

2.房屋使用性质的确认。

(1)按房屋所有人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使用性质确认房屋的使用性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按其有照房屋产权证载明用途确认使用性质;

(3)未登记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用途的,在调查确权时生产、经营手续齐全有效,仍在生产、经营,认定确权后可办理住宅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的,安置时享受住改非房屋的安置政策;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但符合确认条件的按住宅用途认定。

(二)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未登记房屋确权认定原则

办理原则与范围:必须是在村属宅基地上的具有永久性居住性质的房屋;需是本村农民自建自用符合“一户一宅”标准;符合国家政策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房屋;非住宅性质的集体建设用地房屋(不包含违建房屋);由于没有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造成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的方可进行认定。

(三)不予确权认定的标准及范围

1. 对征收范围内申请未登记房屋必须满足永久居住性质的房屋才能给予确权认定,非永久性质的房屋不予认定。

2. 征收范围内申请未登记房屋的附属设施(如仓房、地下室、厕所、阳光房、简易房等)不在认定范围内。

3. 凡占用现状公共设施用地的未登记房屋建筑物(含住宅、非住宅、临时构筑物)均属违法建筑,不予认定。

4. 征收项目地块与原工矿棚户区、煤矿棚户区安置范围重叠的,由原工矿棚户区、煤矿棚户区项目实施单位对已安置完未拆除房屋(包括已拆除房屋的门前房)进行排查,形成未拆除明细表,以书面形式报白临和松长高速(临江段)高速建设项目征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禁产生重复享受政策、二次征收现象。

(四)被拆迁户房屋、经济作物、苗木残值处理原则

被拆迁户房屋、经济作物、苗木残值归被拆迁户所有。

三、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征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1. 组织确权例会,如确权相关事宜有特殊情况时,组织相关单位召开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备忘录。

2. 将形成确权初审意见,加盖项目建设单位、社区或村级组织等部门的公章。

3. 公示及告知。在征收现场公示经批准确权的房屋。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房屋,通知申请人持确权文件到征收部门办理征收安置事宜。

4. 委托第三方对申请确权房屋现状进行实地产权面积测绘、复核平面图、绘制申请确权平面图,出具未登记房屋测绘报告。

(二)市自然资源局工作职责

1. 配合征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参与确权房屋现场确认。

2. 对申请确权房屋按“认定确权标准”进行现场踏察,拍摄确权人与确权房屋现场照片,并出具《临江市无籍房屋认定表》。

3. 依据村庄建设规划(村庄规划未获批前以“三调”建设用地为依据),并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11号)进行认定,为征收范围内农村宅基地上确权房屋(无籍房)出具《临江市无籍房屋认定表》,涉及使用非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4. 负责审核农村宅基地是否符合空间规划。

5. 形成确权初审意见,加盖部门公章。

(三)征收范围内各乡镇(街),社区及各村级组织工作职责

1. 审核申请确权房屋的产权人是否在该房屋居住,并出具居住证明。

2. 审核确权房屋建造投入使用年限。

3. 负责宅基地的初步审核和认定工作。

(四)市农业农村局工作职责

指导各乡镇(街)审核宅基地上房屋申请是否符合条件,补办的各项手续是否经过村级组织审核公示。

(五)市司法局工作职责

办理认证房屋中,需要司法咨询和解释的,应给予解答、指导。

(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职责

对申请确权房屋的结构、房屋用途、层高、墙厚等内容参与现场踏查,并在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临江市无籍房屋认定表》上形成确权审核意见。

四、确权认定流程

(一)受理确权申请与提供相关资料

1. 由房屋征收单位告知申请人,并指导房屋所有人本人收集申请的确权所需材料。有关确权工作的实施过程由房屋征收单位全过程协助办理。

2. 房屋实际面积与现有房照面积不符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无土地使用证的可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等相关资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丢失、损毁的,需到产权登记机构或所在乡镇(街)进行查询,同时需到报社发布公告声明,公示原房屋所有权证作废后,方可对未登记房屋进行确权登记。

4. 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确权申请,无村民小组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确权申请,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审查公示,公示期满后批准。

5. 本方案只限于白临和松长高速(临江段)征拆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具体认定。

(二)现场踏查测绘

征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受理情况及时组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房屋所在地的社区及各村级组织进行现场踏查测绘,测绘部门、评估机构拍摄确权房屋照片,并需调查人员、申请人确认签字。

(三)召开确权例会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申请确权房屋现场踏查实际情况组织确权例会,形成初审意见;按照工作职责划分,确权认定相关单位签字确认。

(四)公示及告知

对经批准确权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七天,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房屋可办理未登记房屋确权手续。对不符合相关规定未经批准确权的房屋,由白临和松长高速(临江段)高速建设项目征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征收现场公示并向申请人出具告知书。

(五)违建拆除

1. 在征收范围内,乡镇、村屯区域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自然资源局联合违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拆除。

2. 在征收范围内,经白临和松长高速(临江段)高速建设项目征拆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属违法建筑、私搭乱建的,以不影响整体征收进度为主导,移交相关执法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对其违法行为限期实施拆除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白临和松长高速(临江段)高速建设项目征拆工作领导小组及各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房屋征收确权相关规定,无论国有土地上房屋还是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产权确认工作都必须严格按本实施方案执行相关程序。

(二)现场踏查测绘人员必须详实准确进行现场踏查测绘,为确保申请人合法权益,现场踏查测绘人员不得单独进行踏查测绘。

(三)确权工作中如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保证征收确权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临江市无籍房屋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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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江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