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广西南宁的周强从同村人那里租赁了一处占地1500平米的场地,将其中1000平米建设房屋用于茶盘经营。厂房经营眼看有了些起色,不想却祸从天降,将周强打得猝不及防。

案件事实

2002年4月,南宁土地管理办公室向区政府作出《关于请求协调处理周强侵占铁路用地的函》,认为案涉房屋所占土地为铁路用地,请求区政府查处该非法侵占铁路用地的行为。5日后,区综合执法局作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并送达到案涉房屋处,周强不明所以不愿意签收。2022年4月26日,区综合执法局对周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告知周强房屋属于无法采取补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责令周强于4月29日前将违法建设自行拆除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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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周强了解到,当年他租赁的这处场地权利人是铁路公司,用途为铁路用地。周强实在也不知道怎么应对了,便找到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咨询,京康律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孙成鑫律师受指派承办此案。在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孙律师为周强出具了一套针对性的应对方案。周强很是满意,委托孙律师代理诉讼。

京康律师庭审风采

庭审中,区综合执法局辩称其具有对辖区内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的行政职权。周强至今没有向其提交涉案钢架棚的任何权属证明文件,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应当拆除。被告曾会同辖区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前往案涉钢架棚进行现场勘验,周强拒绝配合调查。被告于2022年4月26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正当。原告没有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建设案涉房屋,其行为违反了以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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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孙律师发表代理意见: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被告对原告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认定原告擅自建设建筑物,并认定该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但被告未能说明作出该认定的具体理由和依据,也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所作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被告在作出该处罚决定前亦未按照前述法律规定履行相关告知义务,属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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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法院采纳了孙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被告区综合执法局于2022年4月26日对原告周强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除代理律师外,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