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横行霸道的村主任是如何选上的?四川高县,一名村主任家的狗在村里横行霸道乱咬,被村民打死了,村主任李某竟然在中央埋水泥桩拦路报复村民。

数月来,这只恶狗多次咬伤村民,既有老人也有小孩,给村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尽管村民们多次反映抗议,但李某并未采取有效措施约束自家的狗。

村民张某看到李某的狗再次追逐并咬伤村里的小孩,忍无可忍之下出手将狗打伤,以阻止其继续伤人。

李某暴跳如雷,认为张某无权伤害他的私有财产,决定报复。李某利用职权之便,在张某家必经之路私自设立了一排水泥桩,道路变得狭窄难行。严重影响了张某及附近村民的正常出行,引发了村民们的强烈不满。

由于水泥桩的阻挡,汽车无法进出,村民们只能步行或者骑自行车,村里的形势顿时恶劣起来,狗挨打、人遭殃,主任与村民对峙,整个村庄十分压抑。村民们纷纷谴责,从未想到过村主任会这样任性,做出如此荒唐的举动,这还是自己投票选出来的人民公仆、致富带头人吗?

村民将怨气冲天的视频发上网后,竟然冲上了热搜。

许多网友表示愤怒,谴责村主任的行为极其不负责任,不仅损害了村民的利益,也败坏了村干部的形象。在舆论的压力下,镇政府不得不介入此事,组织人员铲除水泥桩,恢复了道路通行。

事件发生以后,网友认为,村干部李某首先就不应该放任自家狗在村内乱跑乱咬,这是对村民生命安全的极不负责,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狗被打死后,李某私自设立水泥桩阻碍道路通行的做法,更是滥用职权、侵犯村民权益的典型表现,相关部门应立即介入调查并依法严惩,维护乡村社会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

李某家的狗屡次咬伤村民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未尽到应有的看管义务,应当对被狗咬伤的村民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张某打伤狗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权吗?

《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受侵害而实施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张某是在狗即将对小孩构成实际威胁的情况下采取的行动,属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范畴,无需对李某的狗受伤承担责任。

李某设置水泥桩拦路的行为侵犯了村民的通行权,违反了《民法典》第281条:“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通行相邻土地。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故意损毁、移动公用设施或者其他影响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李某应立即移除水泥桩,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身为村干部只想着自己的特权,李某完全不顾村民的利益,这种霸道的人就不配做干部,他有悖于为人民服务的初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