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民政局、漳州市财政局
下发两份通知
分别是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
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详情如下——
漳州市民政局漳州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发〔2021〕3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148号)和《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救助保障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闽民救〔2022〕16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和“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专项规划要求,继续巩固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24年4月起按照当前最低工资标准的48%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增强困难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
执行第二档最低工资标准(1960元/月)的芗城区、龙文区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城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941元/月(11292元/年);执行第三档最低工资标准(1810元/月)的龙海区、长泰区、漳浦县、云霄县、诏安县、东山县、平和县、南靖县、华安县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城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869元/月(10428元/年)。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参照执行第三档最低工资标准提标。文件从2024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漳州市民政局漳州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自2024年4月起,我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17〕4号)要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应当与低保标准同步调整。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同时适当调整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标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当地低保标准的13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40%确定。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12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120%、240%、320%确定,确保调标后的集中供养水平不下降,确保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与我市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调整后增加的资金,除省级补助外,其他按漳州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相关规定保障。文件从2024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附件:2024年漳州市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来源|漳州市民政局网站
编辑|胡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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