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裁判文书与公众对话:探析清代“散体”判词的法理与文风

散体判词肇始于唐宋时期,兴盛于明清两代。其文风不拘泥于遣词造句、押韵对仗,判词聚焦案件事实,侧重定分止争、说理宣教。此种转变,进一步拉近了司法与民众之间的距离,对于维护当时社会的稳定、增进了亲族和睦、打造无讼社会有着积极意义。清代距今仅隔百余年,观其司法制度却有沧海桑田之感。探析清代“散体”判词的法理与文风,有助于我们了解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取其精华,对于当代的司法工作也有着一定的启示意义。

文辞简练、通俗易懂

中国古代判词形式多样,以语体形态进行划分,可分为“语判”和“书判”。魏晋以前,多为语判。李唐时期,书判逐渐增多。受当时文风影响,多为骈文判词。骈文判词大量运用典故,通篇采用四六句式,行文追求对仗和押韵,以唐代诗人王维流传于世的骈文判词为例,全文如下:

题:安上门应闭,主者误不下键(大意:皇城东南边大门应当关闭,管理人因为疏忽而没有上锁)。

对:设险守国,金城九重;迎宾远方,朱门四辟。将以昼通阡陌,宵禁奸非。眷彼阍人,实司是职。当使秦王宫里,不失狐白之裘(取自“鸡鸣狗盗”典故);汉后厩中,惟通赭马之迹(出自《汉书·武帝纪》中“汗血马”典故)。是乃不施金键,空下铁关。将谓尧人可封(同成语“比屋而封”出处,代指民风淳朴),故无狗盗之侣(同“鸡鸣狗盗”典故);王者无外(出自《公羊传》,意为“天下归一”),有轻鱼钥之心(《芝田录》:门钥必以鱼形,取其不瞑目守夜之意)。过自慢生,陷兹诖误。而抱关为事,空欲望于侯嬴(取自“窃符救赵”典故);或犯门有人,将何御于臧纥?(出自《左传》臧纥“闯关出逃”故事)固当无疑,必置严科。

作为唐代骈文判词的代表作,通篇引用了大量典故,从正反两面论述了玩忽职守的行为不可饶恕。文字对仗工整,朗朗上口,体现出作者明辨是非的判断力和深厚的文学功底。

但是,骈文判词修辞过多,过于追求押韵和对仗,内容上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往往存在事实表述不清、定罪于法无据等问题。如明代官员、学者徐师曾认为:“(骈判)其文堆垛故事,不切于弊罪,拈弄辞华,不归于律格。”唐宋时期,韩愈、欧阳修等人发起的古文运动,也是直陈骈文之弊病,倡导散体文,讲求文章要言之有物,以此改良当时文坛华而不实的风气。伴随着古文运动的兴起,判词的文体变革也随之而来。两宋时期,“散体”判词逐渐流行开来。

到了清代,政局总体趋于稳定,玉米、番薯等美洲高产农作物的引进,使得人口数量激增。商品经济繁荣、人员交往密切的背景之下,民间诉讼亦随之增多。因应社会形势变迁之需要,这一时期的判词大多改采平白直叙,文字浅显易懂,内容简明扼要。

迄今保存最为完整的清代县级公文档案《淡新档案》中,如同治11年“仑仔庄民曾选控告房叔曾先寿霸耕抗租案”,详细记录了时任新竹县令下达的判词:

“祖遗田业,按房均分。尔祖名下应得谷十石,自归尔父兄弟五人,每人二石。除长房曾岱外,其余四房自应照分,何以归尔一人支收?此中是何缘故,词内未据叙明。且既按房应分之谷,曾先寿别无延欠,何以独欠于尔?惟恐另有别故,着邀房族妥理,勿遽兴讼。”

通篇判词仅百余字,采用散体文,通俗易懂,判词针对原告陈述的“事实”进行了明确回应,并提出了相应的疑问。内容上既无引经据典,也非长篇大论,更不刻意追求对仗押韵。无独有偶,纵览《淡新档案》中记载的各类司法案件,不仅判词,包括当事人提交的状词,大多浅显易懂,简单明了,即使涉及秀才、举人等“知识分子”的司法案件,行文也大同小异。

事实上,清代地方官府对于当事人呈交的状纸都有既定格式要求,行文和字数亦有明确规定。既为官方规定,这也可以从侧面印证清代官府的诉讼文体与唐代引经据典、对仗押韵的行文有着较大不同。这种文辞简练、通俗易懂的“平民化”风格也就进一步拉近了司法与民众之间的距离。

逻辑严密、注重证据

裁判文书最核心的功能,是透过法律的解释适用与说理,从而实现定分止争。这一点上,清代的“散体”判词迥异于唐代骈文判词的春秋笔法,判词注重剖析事实,聚焦争议焦点,就事论事。

仍以《淡新档案》中记载的司法案件为例,如“林李氏具告林涂设计拐匿苗媳案”,主审官下达批词:“该氏苗媳陈为凉果于四月间,被林涂设计拐匿,厚赂夫弟林俊主卖为妻,城厢咫尺,何以延今二旬,始行出控?一面之词,恐有不实……”而在“杨李氏诉棍恶郑池奸拐其童养媳任助娘案”,新竹县正堂张升元亦作出类似批词:“据呈,郑池将该氏养媳任助娘拐逃,究系伊人见证,及氏子何名,亦未叙及,且逾两月之久始出具控,本显无理,姑候饬差先行查明虚实禀覆察夺。”

在官府看来,涉及拐卖妇女的案件,家属必定心急如焚,理应第一时间报案,反之则必有不实之情。因此,当差役查明“任助娘现在杨李氏家中属实,至郑池已赴苗署充当长班头役,无从查询”等情况后,张升元在结案判词就表露了不满:“任助娘既在杨李氏家中,并未拐逃,何及无端妄控,殊属可恶,候即将案及票,一并注销可也。”

有关证据内容方面,如“洪仁贵告官九和等霸占祀业案”,洪仁贵控告官九和等霸耕田业逾期不还,虽连上七呈,官府依旧“不准”(类似“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症结就在于其始终拿不出相关契约,即“官九和等向汝赎垦,当既约有年限,曾否立约,既未声明,又不呈验,碍难凭信,不准”。

由此可见,地方官员凭借丰富的审理经验和办案技巧,可以透过诉状内容,细查背后的虚实,让判词有的放矢,加快案件的审结进度。

实际上,针对百姓的诉讼,清代张五维也说得很清楚:“民间讼事不一,讼情不齐。其事不外乎户婚、田土、命盗争斗,其情不外乎负屈含冤、图谋欺骗。听讼者即其事察其情,度之以理,而后决之以法……讼不在乎肯问,而在乎能决情理之平。”

息诉宣教、以和为贵

清代诉讼风气盛行,案件数量陡增。根据记录,清朝中后期,地方知县平均每年要处理150件诉讼案,有些县的记录甚至达到了1500至2000件左右,要知道知县作为地方行政长官,需要处理辖区内大小事情,如收取赋税、劝客农桑、兴办教育、维护治安等行政与司法事务于一身。“案多人少”之下,官府亦在积极寻求解决之道。以清代为例,官府处理案件倾向双方和解、息诉销案,尤其是涉及田土、户婚等家族纠纷案件,更希望亲属自行和解,不要对簿公堂。体现在判词之中,既包含官员苦口婆心的说教,亦希望借助亲族发挥调解作用。

前述“霸耕抗租案”,曾选呈交具状后,县令在批词中回复:“着邀房族妥理,勿遽争讼”。而在另一起抗租案中,新竹知县沈继曾也作批词:“公业有所纠葛,应向房族理论”。当原告继续呈交状词请求将被告提讯到案,知县沈继曾则以“察核情词其间,恐有不实不尽,着即邀同宗房,自向理处可也。不得请提讯,致伤一本之谊”,拒绝了原告的请求。之后,其更是语重心长劝解:“公业有所纠葛,莫善于邀集族房长公同理论,一经对簿公庭,则彼此饰是隐非,各逞祷幻,其中委曲真情,诚非官所能深悉也。所谓清官难断家里事者,此耳。尔等与吴士梅究竟作何交葛,应如何阄分,族众自有公议,可邀请正直望重之房长,秉公理处,不虑其不从。”而根据档案记录,该案似乎没有下文,可能是因为当事人之间已经自行解决了争端,亦有可能原告放弃了诉讼,这也是清代地方官府审理司法案件中的一种常见现象。官府往往借助乡绅、亲族的影响力,由其居间发挥调解作用,达到息诉的效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自然而然,裁判文书成为了司法与公众对话的桥梁,不仅担负着对诉讼当事人的释法明理、定分止争的功能,也向社会大众揭示“法律”的存在,指引规范人们的行为。裁判文书承载的社会功能,要求其文字必须浅显易懂,尽量避免使用太过专业的法律术语,从而不至于让普通民众因文字、文体的陌生感到望而却步。以史为鉴,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探析清代“散体”判词的法理和文风,有助于我们了解当时的司法实务,学习和吸收古代法曹的断案技巧和审理智慧,发挥裁判文书的“对话”功能,及时回应公众的关切,实现中华优秀司法文化与新时期法院工作的有效契合。

(张孟康,作者单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