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健全完善城市景观照明管理机制,推进城市景观照明电费补贴工作,美化城市夜间景观,市城管局牵头编制了《汕头市城市景观照明电费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景观照明设施用电按下列标准进行补贴:金融、电信、酒店等单位楼宇,写字楼,以及海湾大桥、礐石大桥的景观照明用电,按50%的比例补贴;市级行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汕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楼,住宅楼、商住楼的住宅部分的景观照明用电,按100%比例补贴;娱乐场所、商场及广告、招牌、橱窗、店面的景观照明用电不予补贴电费,各个申报项目中包含的类似内容应给予剔除;各个项目每天补贴时长不大于4个小时,每年补贴总时长按实际亮灯时长计算。

纳入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并享受景观照明电费补贴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启和关闭,并服从管理调度:每周五、周六、周日亮灯,每年4月—9月启闭时间为晚上7:00—11:00,其余月份为晚上6:30—10:30;遇重要活动及重要节假日等特殊时期需调整的,由市城管局另行通知。

根据《征求意见稿》, 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以及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直管区内非政府投资建设使用自有电源的景观照明设施,且已纳入全市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的,适用本办法。符合条件的景观照明项目,由业主单位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请,按程序申请获得项目电费补贴资格。结合每月检查考核情况,每年度对申请电费补贴的业主单位开展一次等次评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级分别给予应补电费的100%、80%、60%的补贴,不合格等次不予补贴。

来源:汕头市城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