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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布告

故意杀人犯金某某,男,汉族,1969年6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汉中市,小学文化,农民。

罪犯金某某与被害人金某一(殁年49岁)系同胞兄弟,两家在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老君镇金寨村相邻居住。

2021年,金某一家修房期间,金某一与妻子叶某某(被害人,殁年38岁)暂住在金某某家,金某某与金某一常因生活琐事争吵。

2021年11月2日18时许,金某某酒后又因生活琐事与金某一、叶某某发生争吵,遂持家中的一把单刃刀捅刺叶某某,金某一见状上前阻拦,金某某持刀捅刺金某一胸腹部,金某一被捅刺后躲至邻居家,后来因被刺破肺脏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金某某再次持刀捅刺叶某某胸背部数刀,致叶某某因被刺破肺脏及主动脉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随后,金某某沿金某一逃跑方向寻找金某一未果,返回现场时见村文书金某二(被害人,殁年58岁)站在叶某某倒地处打电话,因平时对金某二不满,金某某便从金某二身后捅刺其背部一刀,致金某二因被刺破心脏死亡。

作案后,金某某逃离现场,当日22时许通过亲属向公安机关投案。

布告显示,罪犯金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金某某因生活琐事持刀杀害弟弟、弟媳二人,又杀害无辜村干部泄愤,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实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虽然金某某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被告人金汉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金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对被告人金汉君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

布告显示,汉中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已于2024年3月18日将罪犯金某某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