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证突然被撤销或者突然被注销,土地突然被收回,国有土地土被收回,一时之间,企业主不知道该怎么办?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所以,用案例分析的形式给大家好好分析一下,这个案例涉及的内容还是比较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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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某工程公司和县建委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因拖欠工程款,有关部门就以某工业区划出10亩地作为补偿。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4年有关部门公告拟对涉案土地进行收回,并没有具体实施。

2007年,为落实这个文件规定,作出了112号决定,关于有偿收回涉案土地的一个通知,有偿收回决定以原来价收回涉案土地,规划部门也撤销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县有关部门也以土地登记未填写用途为由撤销土地证。该公司不服,提起了诉讼,后来官司到了高院。

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认为,这个案子主要涉及法律点特别多。基本上经常遇到的一些土地证被撤销,包括通过协议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收回的补偿等等,好多的法律的点都涉及到,所以有必要把这几个观点都拿出来分析一下。

本案当中112号通知在作出之前,没有听取任何当事人的意见,程序上是不正当的,依法应当撤销。依据高院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当确认112号通知是违法的,因为已经不能撤销了,有办公楼已经建好了,这是112号通知的合法性的问题。

关于补偿的合法性的问题,根据原《土地管理法》58条的规定,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相关土地的,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所谓的适当补偿应当公平合理,按照被收回土地性质、用途、区位等以作为补偿的一个依据,主要是参照市场评估价。

本案当中,给我们提示了几个重要的点,大家应当注意的,需要认真去研究学习的。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土地证被撤销,被注销的时候,应当考虑哪些方面呢?

首先,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这个决定合不合法。合法包括几大部分,一个是有没有权限撤销,二是镇有关部门能不能撤销,或者是其他的部门能不能撤销,按照现在的规定,只有说颁发土地证,一般是县级主管部门才可以撤销。

其次。有没有法律依据和实施依据。比如说《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那几项公共利益的需要等等,是不是符合这个前提条件,否则是不可以收回的。

第三,程序是不是合法。是不是让行政相对人有参与权、知情权、救济权是不是剥夺了他们的权利,这个都是认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重要的几个点,各位企业主在遇到土地证被撤销、土地被收回、被注销过程当中都要考虑这几个方面的因素,这些方面的因素。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