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问“三调”是什么意思,对老百姓有什么影响?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想与大家聊一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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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的前世今生

1.一调

1984年5月16日,国务院批准同意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报告》(国发〔1984〕70 号),决定全面查清我国土地的类型、数量、质量、分布、利用状况等并作出科学评价,于是开启了后人简称为“一调”的全国土地调查。那时的调查成果都还是全手工制作,并且还没有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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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调

时间到了2006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正式印发,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展“二调”工作。本次调查采用了覆盖全国的卫星遥感影像,技术手段堪称“高大上”,工作效率较“一调”相比不可同日而语,2009年上半年就完成调查工作,仅仅历时2年。2013年12月30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主要数据成果的公报》。

3.三调

又一个10年过去了,2017年10月8日,《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拉开了“三调”序幕,要求全面查清全国土地利用状况和资源,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

为什么要做“三调”?

1.摸清家底,把握趋势

国土三调”是国家实施顶层设计的第一步,通俗的讲就是对症下药,将城市底图空间关系相互协调衔接好,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土地资源保障。一方面必须严格控制城镇开发边界;另一方面,“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作为刚性目标严格考核,需要继续严守 “18亿亩耕地红线”,按照“应保尽保”之原则,合理确定各地耕地保有量,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确保国家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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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理挖潜土地价值

节约、集约、高效用地是符合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和解决当前土地供需矛盾的最有效方法。一方面,要加大对土地的生态价值的重视程度。

例如此次“国土三调”将生态功能较强的“湿地”归为一级地类,并对湿地进行二级地类归纳,意义就在于坚持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减少生态建设的盲目性、生态布局不合理等问题。

另一方面,“国土三调”数据看,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等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说明城乡建设仍然还是“外延扩张”的传统,且都很多闲置土地。

下一步,对于各地存在的荒置土地、污染土地、闲置土地等,要通过“土地整治”来缓解土地指标紧张的局面,从根本上构建国土使用的均衡、充分、协调的价值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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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统筹协调区域发展,优化经济结构

从“国土三调”的主要数据来看,同样大小的省份,耕地、林地等用地不同,带来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各个城市之间的条件、优势、基础都不同,对于人口较少的地区来说,区域发展显得更为重要。

对“我”有哪些影响?

1.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得到优化

城镇、工矿、农村及开发区等各类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状况全面查清后,可以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的双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低效用地利用效率。

2.土地权属将更加清晰

国土调查完成后,农村集体土地及农用地、农村建设用地、城镇国有建设用地等土地性质将更加清晰,土地权属争议将会大幅减少,有效维护农民土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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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村宅基地管理将更为高效

对各县的城市、建制镇、村庄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开展细化调查,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情况全面摸底,促进宅基地更高效管理、合理分配,有效盘活农村土地、房屋资产。三调后申请宅基地一般来说会更快给批复。

4.农村环境更加优美

国土调查将会全面掌握耕地、水流、森林、山岭、草原、滩涂等各类自然资源状况,将助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农村生态环境,让农村环境更加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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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虽然“三调”大部分对老百姓来说是好事儿,但是不排除有一些当事人咨询的情况,例如宅基地正准备建房,却被“三调”认定为耕地,导致无法翻建,如遇到类似情况,请务必咨询我们!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