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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宁守未

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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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贯彻落实“一号检察建议”,推动司法保护与学校保护相融合,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近日,蕉城区人民检察院受邀前往东侨二中开展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系统预防学生性侵害法治宣讲活动。

入校法治宣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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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相关负责人,区属中小学、公办幼儿园分管德育和安全的副校(园)长、安办主任、德育主任及民办幼儿园园长、社会培训机构负责人等50余人参加活动。

检察干警结合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白皮书中发布的有关数据及本辖区内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情况,剖析当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态势;结合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制度、从业禁止令等相关内容,以案释法,提出在校学生远离性侵害具体建议。

会后,检察干警向与会人员发放强制报告宣传资料、学生普法课堂视听材料等,建议学校加强普法宣传,共同推动强制报告制度落实落细,切实增强在校生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相关法律链接

1《强制报告制度》

2020年5月最高检联合国家监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健委、团中央、全国妇联九部委共同印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

《制度》规定,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 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需报告的情形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2《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

《意见》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职员工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授予申请人教师资格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对具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予录用或者不予认定教师资格。

查询内容

因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犯罪行为被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的人员信息。

因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犯罪行为被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员信息。

因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猥亵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人员信息。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信息除外。

3《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

2022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

《意见》规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教职员工实施前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或者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适用禁止令。

供稿:林 华

制作:徐嫩妹

责编:巫钦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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