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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情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因此,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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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按照成都市统计局发布的2022年成都市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96413元,折算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24103.25元,12个月为289238.99元,也就是说,当劳动者的月工资达到24103.25元及以上时,所得到的经济补偿最高额为289238.99元。)

月工资是指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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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成都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