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原告诉称

赵某杰、赵某刚、赵某坤、赵某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继承赵父、赵母的遗产,……主要包括:赵父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事实与理由:赵父与赵母为赵某杰、赵某贤(赵某刚之父,已于2016年去世)、赵某坤、赵某涛、赵某达之父亲和母亲,均己去世。夫妻共有住房一套。……原告与被告为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当均分父母遗产。原告与被告反复协商不成,现请求法院为原告与被告公正析产,将赵父、赵母相关遗产进行合理分配。

被告辩称

赵某涛辩称,1、房屋属于父亲的份额由赵某涛继承,母亲的份额法定继承,赵某涛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该多分。

周女士辩称,要求承认我身份,我是赵母的亲生女儿,我应该享有与其他人一样的继承权。

法院查明

赵父与赵母系再婚夫妻,共生育赵某坤、赵某涛、赵某达三个子女。赵父于2020年去世,赵母于2002年去世,生前未立有遗嘱。赵某杰与赵某贤系赵父与前妻生育之子女。赵某贤于2016年去世,赵某贤与张某系夫妻关系,赵某刚系二人之子。周女士申请参加诉讼,表示其系赵母与前夫生育之女。

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系赵父与赵母婚后购买并下发产权证,登记在赵父名下。2018年4月9日,赵父与赵某涛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赵父将上述房屋出售给赵某涛,成交价格为2562000元,当日,赵某涛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赵某杰、赵某坤、赵某达、赵某刚于2020年10月28日以确认合同无效为由,将赵某涛诉至我院,要求确认赵父与赵某涛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案涉房屋恢复登记至赵父名下,周女士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该案认定赵父与赵某涛构成恶意串通,赵父与赵某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考虑到现赵父已经过世,无法恢复登记。本院判决:一、确认赵父与赵某涛于2018年4月9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驳回赵某杰、赵某坤、赵某达、赵某刚的其他诉讼请求。赵某涛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询,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案涉房屋现价值700万元,赵某涛称其有能力给付其他继承人房屋折价款。

赵某涛提交赵父于2017年9月9日的自书遗嘱,主要内容为:我名下位于北京海淀区一号房屋。在我去世之后,上述房产中属于我的份额由第四子赵某涛继承,该遗产属于赵某涛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赵某涛申请了证人朱某、高某、陈某出庭作证。赵某杰、赵某坤、赵某达、赵某刚对遗嘱的真实性不认可,称系赵某涛的配偶找的模板,赵父抄写的,没有反映其真实意思,是无效的。经询,四原告不申请对遗嘱的笔迹进行鉴定。

赵某涛主张其对老人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要求多分。

周女士称其对赵父及赵母尽了赡养义务,应与其他继承人一样享有继承权,并称赵父生前曾给她25万元现金作为补偿,赵某涛对此不持异议。

诉讼中,赵某贤之妻张某向本院出具《声明》,内容为“本人是赵某贤的妻子,赵某贤已于2016年因病去世。本人在此郑重声明,自愿放弃赵某贤所继承其父亲赵父其母亲赵母的遗产份额,相应遗产中属于我应该继承的遗产份额,由我与赵某贤子赵某刚全部继承相应遗产份额。”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由赵某涛继承所有;

二、赵某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赵某杰、赵某刚、赵某坤、赵某达、周女士各支付房屋补偿款50万元。

房产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和其他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案涉房屋虽登记在赵某涛名下,但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赵父与赵某涛于2018年4月9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故案涉房屋属赵父与赵母的遗产。赵父生前书写的自书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其处分属于赵父遗产部分的内容应属合法有效,应按照遗嘱继承。

赵母生前未立有遗嘱,属于其遗产部分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即由其全部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继承,周女士作为赵母的亲生女,亦属于赵母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赵某贤作为赵母的法定继承人,现已去世,其应继承部分由其法定继承人张某及赵某刚继承,张某向我院出具《声明》,确认遗产中属于张某应该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子赵某刚全部继承。

综上,案涉房屋由赵某杰、赵某刚、赵某坤、赵某达、赵某涛及周女士按份继承所有,其中赵某涛继承十四分之九,赵某杰、赵某刚、赵某坤、赵某达及周女士各继承十四分之一。赵某涛主张其对老人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要求多分,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支持。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案涉房屋现价值700万元,赵某涛亦称其有能力给付其他继承人房屋折价款。故案涉房屋应由赵某涛继承所有,赵某涛应给付其他继承人每人各50万元折价款。

关于周女士称其对赵父及赵母尽了赡养义务,应与其他继承人一样享有继承权,但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赵父形成扶养关系,且赵父生前亦给予其一定金额的补偿,故周女士对赵父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