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岳阳市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开展整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综合行政执法行动,持续保持严厉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行为的高压态势,现对市场监管部门长江禁渔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湘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彭某先收购、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案

2023年7月31日,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湘阴县森林公安局移交案件线索,称当事人收购非法捕捞渔获物,然后在湘阴县樟树镇樟树菜市场销售给当地居民。经查,自 2023年2月10日至2023年7月19日,当事人先后共17次以30元/斤和3元/斤的价格从张某国处收购其从湘江望城区茶亭镇水域非法捕捞的鳜鱼4斤、鳊鱼和鲢鱼735斤,然后以35元/斤、4元/斤的价格在樟树镇樟树菜市场销售给当地居民。2023年7月25日,被湘阴县森林公安局查获,并于2023年7月31日将上述线索移送至本局。至案发时止,当事人购进的上述渔获物已全部销售完毕,从中获利75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涉案货值金额308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收购、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违法行为。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55元,罚款308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岳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岳阳楼区某某餐饮店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案

2023年11月5日,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群众举报线索称某餐馆在抖音上宣传其店内销售洞庭湖鱼制品。经查明,当事人经营者杨某为了吸引顾客,以80元的价格,从垂钓人员手中收购了5斤3两禁捕区域野生鱼,加工成3份火锅菜品对外销售(单价108元/份),并将制作过程拍摄成短视频在抖音、今日头条上发布。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制作的上述火锅菜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324元,共获利18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违法行为。岳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4元,罚款3240元的行政处罚。

三、岳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岳阳市岳阳楼区某某餐饮店加工、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案

2023年11月5日,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群众举报线索称某餐馆在抖音上宣传其店内使用的俏白鱼为野生鱼。经查明,该俏白鱼是系当事人经营者朋友在洞庭湖禁捕区域垂钓所得,并送给当事人经营者,当事人经营者将上述渔获物拍摄成视频在抖音上宣传,并将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加工成3份“香煎俏白”,以88元/份的单价对外销售。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制作的“香煎俏白”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264元,共获利15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加工、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违法行为。岳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2640元的行政处罚。

四、君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君山区某某饭店收购非法捕捞渔获物案

2023年6月9日,君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时,在该饭店厨房冰箱内发现桂花鱼15条。经查明,经营者龙某某为吸引顾客,从垂钓人员手中收购了8.08公斤洞庭湖流域捕捞野生鱼。至案发时止,暂未制成成品对外销售,未有获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收购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违法行为。君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8.08公斤桂花鱼,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君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岳阳市君山区良心堡镇某某鱼馆收购、加工非法捕捞渔获物案

2023年9月14日,君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良心堡镇街道的经营场所进行禁捕退捕专项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冰柜内发现风干野生翘嘴鱼净重为6.6公斤。经查明,上述渔获物是当地村民在洞庭湖流域捕获的野生鱼,当事人经营者收购后,制成风干鱼用于销售。至案发时止,暂未对外销售,未获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销售、加工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违法行为。君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并没收6.6公斤风干野生翘嘴鱼,罚款4350元的行政处罚。

六、岳阳市君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钱粮湖镇某夜宵店收购非法捕捞渔获物案

2023年6月27日,岳阳市君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禁捕退捕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内养有无法说明来源的活鱼14斤。经查明,当事人经营者高某为了吸引顾客,从多名垂钓人员手中收购了14斤禁捕区域野生鱼,准备加工成烧烤菜品对外销售。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收购的上述野生鱼还未对外销售,未获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收购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违法行为。君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将上述14斤野生鱼放生,并处罚款2800元。

来源:岳阳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