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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医赔偿46万!
乡村医疗纠纷屡次发生
乡村医生长期服务于基层医疗一线,缺失必要的设备、有效的疾病危险评估机制,在日常医疗业务的开展中,难免发生医疗事故及出现医患纠纷!
近年来,村里的卫生室、诊所出现医疗事故,最终致人死亡的案例屡见不鲜,许多村医因此被重罚:
云南曲靖:诊所医死人,赔偿46万余元!
云南大坡乡麻拉村村民因生病咳嗽不止,到麻拉集镇某外科诊所就诊,诊所对其进行输液治疗,在就诊过程中,申某突发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申某家属认为,诊所在治疗中存在违规行为,擅自给患者输液并且没有做好观察,存在严重过错;而诊所则坚称自身诊疗无过错,感冒输液属正常行为,且并未输过敏类药物。
经过多方调节,最终双方达成了赔付意见,由诊所赔偿患者家属46万余元。
山西临汾:村医治疗被告,赔偿3.3万元!
山西临汾一村民因右小腿皮肤病去村卫生室治疗,一直未见好转。
后村民到某市医院检查诊断为因封闭治疗打针引起的感染,于是将村卫生室诉至法院。经判审,该村卫生室及村医赔偿村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3.5万元。
湖南某镇:患者隐瞒喝酒,村医赔偿30万
据报道,一男子因喝酒后感到头痛不适,前往村医处求诊。男子说话清晰,没有丝毫酒意,村医为他开了头痛的药方,询问是否喝酒,男子却否认。然而,医生开出的这副普通药物竟导致了患者不幸身亡。
警方和法医介入,现场进行死因鉴定,发现患者曾经喝酒的真相,以及头孢药物导致的不幸后果。最终,村医在法律程序下赔偿了30万元,达成了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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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出手
为村医设100万医疗风险基金
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后,乡村医生的收入比以前有所下降,一旦遇上医疗纠纷,村医们很难负担得起高额的赔偿金。
如何化解村医在行医过程中发生的不确定医疗风险?如何让村医们安心执业?
近日,贵州省贞丰县通过实施“村卫生室医疗执业风险基金”,来化解村医们行医的后顾之忧。
当地政府强调,为防止驻村医师和村医在诊疗服务过程中,出现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时因无及时合理补偿的能力,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并发布《贞丰县村卫生室医疗执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执业风险基金,由县卫生健康局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
同时明确,在出现导致患者死亡的重大医疗纠纷或事故时,当事医生承担50%的赔偿责任,剩余部分可由医疗执业风险基金承担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
上下滑动查看完整《通知》
为村医执业设立医疗风险基金,这一举措,极大地增强了乡村医生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抵御医疗风险的能力。
早在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就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
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可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近年来,随着医患纠纷越来越多,很多地区都意识到建立医疗风险的社会化解机制愈发重要。全国多地相继出台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
江西丰城区:
设立100万元村医医疗风险基金
据报道,江西丰城近年来重点推进医共体建设,增加市级财政投入,新增村医“四项保障”:
村卫生室每年补助3600元运营维护经费
偏远地区村医每年给予3600元工作补助
村医购买养老保险每年给予1600元补贴
设立100万元村医医疗风险基金
福建莆田市:
每年20万,保障村卫生室执业
近年来,通过深入推进乡村一体化,莆田市乡村医生的聘任制、薪酬制、养老制、保险制、政府津贴制都有了统一、明确的保障。
为增强乡村医疗机构风险防控,推行村卫生所医疗风险责任保险,财政给予每所的补助500元,每年累计赔偿限额提高到20万元的医疗保险,让乡村医生再也没有后顾之忧。
安徽含山县:
每年20万元,减少村医执业风险
早在2021年,安徽省含山县就设立“基层医疗机构医疗风险金县级补助项目”。
县财政对卫生院每年安排20万元医疗风险基金,卫生院按照当年医疗收入的1%提取医疗风险基金;对卫生室配套1000元/个,村医个人原则上按每个村卫生室3000元标准筹集,统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分帐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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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化管理下
村医出事,卫生院担责!
为村医执业设立医疗风险基金,有利于更好地规范处理村级医疗事故争议,保障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要想合理解决村卫生室和村医执业风险保障问题,还必须厘清这个群体的责任主体。
随着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深入推进,村医不仅成为卫生院聘用职工,也受到卫生院的直接管理,乡镇卫生院逐渐成为责任主体。
根据国家发布的《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第二条总则规定:
“在乡村一体化管理中,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履行本辖区内卫生管理职责……承担对村卫生室的管理和指导职能”等。
一般来说,卫生院对辖区的一体化村卫生室的人、财、物以及药品进行直接管理,对村卫生室的医疗行为和药品购进都有管理责任。
那么,当村医和村卫生室出现违规医疗行为时,卫生院就存在管理不当或失职的问题,理应承担责任。
而在司法实践中,有法律专家指出:
由于村医执业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大多数情况下,一旦发生因执业行为的法律责任,村医本身不直接承担法律赔偿责任。真正承担责任的一般为其聘用医疗机构。
如果是个体村卫生室,其聘用单位是村卫生室。但乡村一体化之后,村医的单位就不再是村卫生室,而是由卫生院聘用并派遣在村卫生室工作。所以,在法律赔偿的责任,理应由乡镇卫生院这一聘用单位承担。
综上所述,卫生院为其聘用的村医担责,显然是合理的。
当然,让乡镇卫生院为一体化村医的执业行为担责,并不是为村医推卸责任。相反,这是乡村一体化政策中,一项对村医的重要保障措施。显然,这也正是乡村一体化应有的样子。
这会让卫生院更加注重村医的执业安全,在日常工作中为村医提供更多的支持和保障,及时提醒辖区内的村医,从源头遏制住风险的发生。
除此之外,乡村一体化的保障,也不仅仅只是医疗责任承担和事故赔偿这一个方面,村医的养老、工伤和薪酬待遇仍然是重中之重。
期待国家在推进乡村一体化政策的过程中,能够为乡村医生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
素材来源:贞丰县人民政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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