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和李太太于2010年结婚,2014年二人开始分居,2015年李太太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并未支持。2016年,李先生起诉离婚,法院也未支持离婚。2017年,李太太再次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二人离婚。2019年,李先生以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李太太,称在婚内时,李太太有11张保单,其中一张保费为20万的保单,在2019年李太太将投保人由自己变更为了自己的母亲。另外10张保单,于2015年购买,购买时间,险种,保险公司均一致,投保人是李太太,被保险人是孩子,11张保单共计保费300万。李先生称自己对上述保单的购买均不知情,现主张对以上保单进行分割。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1、对于已经变更投保人为李太太母亲的保单,法院支持分割吗?

认定代持的证据:

《代持协议》、出资证明、实际控制并享有权益、是否有合理的动机、是否持有原始材料等。

根据李太太出示的证据,不能证明保单系代持行为。

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2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

李太太于2019擅自将投保人变更为案外人,行为欠妥,故对该保单予以分割。

2、对于在2015年购买的10张保单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法院认为:李太太购买该10份保单时,未经过李先生的同意,因此,对于李太太购买保单的保费予以分割。

3、本案启示?

婚姻风险,需提前做好法律工具和金融工具的安排,所有的风险都是提前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