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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推进京津冀地区劳务派遣市场协同有序健康发展,京津冀三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近日联合印发了《京津冀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从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纠纷处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处理四个方面引导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用工单位合法合规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高小新结合《指引》原文,分别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角度为您梳理出几条重要内容,快来跟着我们一起划重点吧!

劳务派遣单位

1.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需要实缴注册资本二百万元。

2.“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和工作岗位”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

3.用人单位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退回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4.明确了五种因劳务派遣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主要包括: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②劳务派遣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③劳务派遣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④劳务派遣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⑤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5.“被派遣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派遣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终止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

1.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存在“主体、岗位要求、法律关系、支配与管理、工作成果衡量标准、法律适用”六个方面的区别,用工单位在劳务外包时,避免出现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的情形

2.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如子公司、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应单独核算用工比例,不能整个集团公司打包核算。

3.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4.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工单位可以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5.保障被派遣劳动者拥有在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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