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郸三恶少凶杀案,给我们敲响了一个沉重的警钟。我们现在法律能保护一些弱小善良的孩子吗?一切不良少年是否有意识的在钻我们法律的空子?特别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实行以来,对一些校园霸凌事件,社会和校园真的是有点束手无策。如“杀人魔”白中杰,2010年17岁时在10天内奸杀了9人,其中还是未成年的女孩,正因为这个“杀人魔”作案时未年满18周岁,至今还未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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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13岁男孩赵力宝强奸同村14岁女孩,被处罚后迁怒女孩的母亲,当着女孩的面杀害了她的母亲,最后只判处一年半劳教。2010年广西人韦某某掐死一名男孩,也因年龄未满14周岁竟不负刑事责任,一年后持刀剌杀一名女孩被判刑6年,出狱后在2015年奸杀一名11岁的女童。举以上的例子,只是论证了一个问题,就是这些犯下滔天大罪的少年,能改好的可能太低太低太低了(这里笔者用了三个太低)。正因为法律对这些罪大恶极的未成年人宽容过度,“未成年人保护法”应该对善良的守法的少年起特别保护的作用,而不是保护那些恶少。我们对法律的正义公正有时难免会产生质疑?一些校园霸凌事件层出不穷,就是一些恶少仗着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宽容,更加变本加利的犯下各种罪错,本来应该可以实行劳教的,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行,而不能有效惩罚,少年劳动教养的取消,所以校园也好,家庭也好都显得有点束手无策,长此以往恶少演变得更加恶劣,敢于无恶不作,敢于践踏社会的一切道德和法律底线。如果我们的法律没有强有力的惩罚力度,像河北邯郸三恶少恐怕不可能是最后一批,如没有霹雳手段,孩子是最容易看样的。只有对这种恶少严历打击决不手软,才能有效的教育广大的少年遵守社会的道德和国家的法律,才能有效震撼一些校园不良行为,有欺凌同学的现象才能及时扼灭。问题是对于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少年犯下滔天大罪(这里指的不是一般较轻的犯罪),能否实行死刑?对未成年人判处极刑,这在我国还没有先例。虽然中国古代(如明朝和清朝),通常年龄在12岁至15岁之间,犯罪的人获得减轻处罚的可能性非常小,基本上可以按照成年人的处罚来处罚这些未成年人。改革开放以来,形势在不断变化,犯大罪的年龄不断下降,这就需要我们制定出一个新的法律法律,一些罪大恶极的未成年人,是否考虑也可以判处极刑,因为就像我在本文中举例的那些案例中少年,他们如判处一般性的几年刑期,能够改好的可能是微乎其微,等到他们出狱成年再一次伤害无辜,对社会对无辜家庭也是伤害极大的,也是极不公平的。为此,对河北邯郸三恶少判处极刑也是必须的。没有先例可以开创先例,法律也必须不断的修正。只是这种先例要落实到个体身上必须慎之又慎,不能有一丝一毫的疑问存在,的确符合死刑条件的就应该坚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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