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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6日,邹城市2024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邹城市2024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H〔2024〕20号)批准征收我市土地1.6626公顷。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

征收土地地块1位置范围:魏庄南山村以东,魏庄村地段,总面积1.3855公顷,其中农用地1.3855公顷(耕地1.1702公顷,交通用地0.0133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226公顷,其他土地0.1794公顷)。该地块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征收地块2位置范围:魏庄南山村以东,魏庄村地段,总面积0.2771公顷,其中农用地0.2771公顷(耕地0.2233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060公顷,其他土地0.0478公顷)。该地块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工作安排

(一)费用拨付。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将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拨付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到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给所有权人。

(二)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对本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邹城市2024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H〔2024〕20号)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冯文龙

联系电话:0537-535393

邹城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5日

来源:邹城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