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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安徽省在《气象法》的框架体系下,坚持气象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要求,突出地方特色,努力构建科学的气象地方立法体系。目前已经形成“3+3+9”的立法体系,即由《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三部法规,《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安徽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安徽省灾害性天气应对规定》三部政府规章,以及9部设区市地方法规规章共同组成的气象立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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