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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霍山县法院佛子岭法庭利用午休时间通过云上法庭成功化解一起因宠物狗未拴绳致人受伤的侵权责任纠纷。

2023年6月,储某在小区门口遇到周某饲养的宠物狗向其扑来,一时受惊后不慎扭伤。储某前往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因外伤致距骨骨水肿以及左踝外侧副韧带损伤,经鉴定,花费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7117.74元。事发时,宠物狗未按照规定栓绳,储某认为周某作为饲养人应当承担自己的各项损失。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储某遂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细节,周某认为其所养宠物狗并未直接触碰到储某或将其扑倒,是因为储某的恐慌反应导致了意外扭伤,且赔偿金额过高,不应该由他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向法院申请对储某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后,鉴定结论一致,法官根据鉴定结果,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采取“背对背”的方式分别对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周某自愿赔偿储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项赔偿合计19500元,案件得以妥善化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饲养宠物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生活方式,随之而来的不文明饲养行为引发的各类矛盾也与日俱增。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义务按规定饲养或者管理动物,规范自身饲养动物的行为,出门在外,要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为宠物牵绳、戴嘴套,避免给他人的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如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霍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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