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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锋
就媒体报道公开披露的判决书出现100多处错误,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发布情况通报承认,“反映文字差错问题属实”,表示“对此将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的同时,“已启动追责程序”,将“依纪依规严肃追究案件承办人等相关人员责任”。
说实在的,如果不是诸暨市人民法院发布情况通报公开承认,青锋还真不敢相信,一个判决书竟然会出现100多处错误,更不敢认可网友“guan”在相关报道后面留言的“近些年来,接触了一些法院的判决书,基本上感觉很多文书都是初中毕业生的文字水准”这样的说法。
一份判决书,看似文字的集合,但其很可能就是一个人人生的拐点,或者一个公司或单位生命的开始或者终结,甚至牵涉到不少人的性命。假若不因此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长此以往下去,真有可能“草菅人命”。
根据《北京青年报》报道,这份被指“漏洞百出”的判决书,至少存在110处错误。“其中包括将当事人名字、涉及企业名字写错,在证人证言中出现影响表意的错字,判决书记载内容与证据原文不符,数字单位错误”等等。而其中最让人难以置信的是,“将一笔5735019.54元的借款多写了一个‘万’字,直接从百万量级跃升为百亿量级”。假若不是当事人上诉,并在二审开庭质证阶段,有辩护人当庭指出,一旦案件到了执行阶段,有关人员要求按一审判决书多加万字的款额执行,真不知道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结果。
类似诸暨市人民法院这样错误百出的判决书的事情,通过网络查找,可以说并非一两起。其中有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还是北京青年报道披露的,云梦县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7日针对原告张梅花与被告周祥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据报道,这一“张梅花乘坐甘艳丽驾驶的无牌三轮电动车为避让行人撞了对向周祥飞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张受伤”的交通事故,“云梦县交警大队认定,甘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周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据北京青年报当年的报道,“张将周告上了法院索赔46889.86元,法院判决周赔偿38439.86元”。但就是这一判决书中,“却出现了前后不一致的责任认定”。“先是认定甘艳丽承担主要责任”,而在下一段,则出现了“本院认为,被告周祥飞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将原告张梅花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的表述,也就是把主要责任人由甘艳丽变成了周详飞。更离奇的是,在张梅花申请强制执行的通知书里,则成了“赔偿周祥飞损失38439.86元”,被撞伤的张,“却要赔偿被告周的损失”。
不论是诸暨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出现100多处错误,还是云梦县法院交通事故出现责任认定颠倒,幸亏涉及的是“合同诈骗案”和交通事故,假若说涉及的是一起人命案,那就可能不是老百姓常说的“葫芦僧判葫芦案”,而很有可能将是“草菅人命”了。
法律的公平公正,体现在法律文书的一字一句上。如此一份判决书差错百出,甚至原被告都分不清楚,这样的法官,岂能还要让其再坐在大堂上审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