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件丢失、损毁

消费者明明进行了保价服务

也支付了保价费用

不能按照保价的价值进行理赔

那么,保价的意义何在?

案情简介

消费者施女士委托某快递公司寄送一张价值1100元的超市购物卡,保价1000元,后续却被告知快件异常无法送达。为挽回损失,施女士联系快递公司要求赔偿,但对方多次要求消费者等待,一个月后才确认其快件丢失。

施女士要求快递公司按照保价金额1000元赔偿,但公司只同意赔偿700元,消费者无法认可,质疑对方为何不能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在多次交涉无果后投诉至快递物流专业办。

处理过程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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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接到消费者投诉后,专业办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双方组织调解。

消费者施女士称购物卡为公司购买和发放,已向快递公司提供出库记录等资料,且自己选择保价时对方并未提出异议,也未告知若遗失还须提供价值证明,要求经营方履行保价协议。

但快递公司方表示,由于消费者未提供有效价值证明,不能证明此件价值1000元,所以无法按照保价赔偿,且目前理赔由网点承担,网点同意理赔的最高金额为700元。

专业办工作人员向快递公司明确指出,其快递服务协议中,关于快件发生损毁、遗失(包括全部或部分损毁遗失)的,其中第二条约定“已保价快件,按照实际价值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申报价值;如快件未足额保价的,则赔偿金额按照保价率折扣,即赔偿金额=实际价值损失*申报价值/实际价值”。本案施女士所寄物品实际价值1100元,保价1000元,按照双方约定,企业应当赔偿1000元。最终在专业办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由快递公司赔偿施女士1000元。

投诉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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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快递暂行条例释义》,保价意味着用户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就快件损失的赔偿金额事先进行了约定。用户交寄快件申报保价额也就同时声明了内件物品的价值,通常情况下,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核实内件的实际价值,而是以用户自行申报的价值为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取保价费后,双方即对赔偿金额达成合意,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也通常尊重当事人关于快件保价赔偿条款的约定,依照保价条款所确定的赔偿规则裁判损失赔偿责任。

此外,收件时快递服务人员有义务提醒消费者对贵重物品进行保价,未履行提醒义务或因故意、重大过失等原因造成快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的,快递企业应当加重承担责任。

本文来源:青浦区消保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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