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该法强化了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着力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对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有重要意义。按照新的法律规定,对于应当复议前置的案件,若当事人起诉时超过了新法规定的60日复议期限,法院能否受理?高密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行政处罚发生于新法实施前,当事人并不因新法实施丧失合法诉权,案件经调解得以化解。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5日,高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薛某驾驶机动车不走机动车道的违法行为处以计2分、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并当场向薛某送达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中告知,不服处罚决定可在60日内向高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高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20日,薛某向高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

高密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经实施,根据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上述处罚系当场作出,应当先行复议,但已经超过60日的复议期限。然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救济权的行使应适用行政行为作出时的法律规范。对于2024年1月1日前作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未选择复议路径,并不能因新法律的实施否定和剥夺其合法诉权,当事人在起诉期限内仍可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予以立案。

因案件数额较小,案件事实清楚,本着节约司法资源、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原则,高密市人民法院积极联系司法局、交警部门以及当事人做调解工作,最终当事人撤回对该案件的起诉。

  法官说法

"对于行政争议,法律规定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条救济途径,也明确了申请期限,当事人可根据自身需求合理选择。"高密市人民法院法官高磊表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明确,对于符合复议前置情形的行政行为,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在60日内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