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山区月浦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12345市民热线投诉,称四元路某小区内有户底楼居民正在天井内搭建阳光房,希望执法部门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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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队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赶往现场调查,发现此处天井的确正在搭建铝合金玻璃结构的顶棚,面积约14平方米。执法队员找到房屋产权人向其了解情况,其称搭建该顶棚的目的是计划用作阳光房。执法队员查看房产证上没有记载该顶棚,系该业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擅自搭建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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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队员当即叫停施工,当场向当事人开具《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该建筑物。后经执法队员复查,当事人已按规定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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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月浦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将根据“四个城区”建设要求,持续加强与居委会、物业公司的沟通协作,对在建违建保持严格执法的高压态势,确保违建“零增长”,为市民营造一个美丽和谐的居住环境。

法律知识拓展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对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当场责令当事人暂停施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取证后,以书面形式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自行拆除,并可以采取暂扣施工工具和材料等措施;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依法立即强制拆除,并可以依法予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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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瞿晓秋

编辑:张睿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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