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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遗嘱,也没有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继父母去世之后,没有血缘关系的继子女,能继承遗产吗?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法庭继承纠纷案件。

张大爷和朱阿姨是再婚夫妻,两人再婚时各自有两个女儿,分别是张一姐、张二姐(均已成年)、朱一妹17岁、朱二妹11岁。张大爷和朱阿姨再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公房登记在张大爷名下,后变更为张大爷和朱阿姨两人共同共有。张大爷、朱阿姨和朱一妹长期生活在该公房内。

2022年3月,张大爷不幸病故,然而在处理遗产时,朱家母女三人与张家姐妹产生分歧。朱阿姨和她的女儿们认为,张大爷和朱阿姨再婚时,一妹和二妹都是未成年,而且一直与张大爷共同生活,应当作为继女参与继承。于是朱家母女三人将张家姐妹诉至宝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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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中,张家姐妹辩称,在朱阿姨和张大爷再婚时,朱一妹已经接近成年,共同生活的时间极短,并未形成事实抚养关系,所以她不是法定继承人,也无权继承张大爷的产权份额。朱二妹虽然和张大爷形成拟制血亲关系,但是朱二妹与张大爷生活时间较短,应当少分或不分。而张一姐经济情况较差,张二姐还是残疾人,生活困难,应适当多分。

谁是法定继承人?

根据法律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不必然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取决于继子女与继父母是否形成抚养关系。

张大爷和朱阿姨登记结婚时,朱一妹已17岁7个月,实际抚养教育时间较短,所以不形成具有事实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而朱二妹年纪尚小,成年前一直与张大爷和朱阿姨共同生活,因此认定张大爷与朱二妹形成具有事实扶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

所以张大爷去世时,法定继承人系朱阿姨、朱二妹、张一姐、张二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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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有继承继父母财产权利吗?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亲生子女一样都具有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明确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配偶、子女、父母。

并在《继承法》中明确规定: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

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不同于其他父母子女关系,他是由于父或母再婚,然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仅仅凭借生父母再婚这一事实,并不必然产生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只有在继父母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他们之间才具有法律上规定的拟制血亲关系,或者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了抚养关系。他们之间才形成《婚姻法》上第二十七条的子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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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有抚养关系呢?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指的是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

虽然朱一妹不能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但是朱一妹作为家庭成员与张大爷长期共同生活,对张大爷进行了较多的赡养,应当酌情分得遗产;而朱二妹成年后与张大爷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尽到赡养义务,所以应适当少分。

综上,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上述房屋由朱阿姨和朱一妹按份共有,由原告朱阿姨和朱一妹向朱二妹、张一姐、张二姐支付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依照法律规定,继子女对继父母遗产不一定享有法定继承权,关键在于两者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其认定主要根据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或虽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间是否进行过抚养教育等情形来判断。但是,就算并非继承人,根据“遗产酌给制度”,综合考虑扶养时间长短、采取何种扶养方式,以及扶养人与被继承人的亲情关系等,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或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可以分得适当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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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条件有哪些?请看以下几点:

  • (一)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
  • (二)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抚养、教育;
  • (三)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
  • (四)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孙可律师提醒:

若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扶养时间长,付出多者应多给;对被继承人所尽的扶养大于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其他法定继承人,可以取得遗产中的相当数额甚至可以取得大部分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