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为切实维护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合法财产权益,减少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财产损失,依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中国银监会 公安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16〕41号)文件规定,潍坊市寿光市公安局决定对“邓某某被诈骗案”中,被公安机关冻结涉案资金,按比例返还被骗人邓某某。按照《中国银监会 公安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现就该案按比例返还事项进行公告,内容如下:
2023年11月7日,邓某某报警称:其在网上被人以网络贷款的名义被骗。
受害人邓某某被骗资金流向:
受害人被骗资金进入银行卡6236680110004753859。寿光警方成功冻结此涉案账户6236680110004753859(户名:宋彦军,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行),冻结金额共计9399.38元。
依据《中国银监会 公安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邓某某被诈骗案冻结资金符合通知中按比例返还条件,可以按比例予以返还。按照规定中的返还计算公式计算,以上账户应返还受害人邓某某资金9383元。
该公告公告期自今日起共三十日,公告期间内与该账号有关的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就返还被冻结资金,向寿光市公安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寿光市公安局经审核异议成立的,将中止本次返还,并重新确定“邓某某被诈骗案”被害人邓某某返还比例。异议不成立或者公告期内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的,寿光市公安局将按照原确定的比例返还被冻结资金。
联系电话:0536-5296110;
联系人:徐警官。
特此公告
寿光市公安局
2024年3月28日
来源:寿光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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