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订婚强奸案彩礼纠纷一审宣判,法院明确指出是立案前男方拒绝领取彩礼,但男方父亲(账号显示为父亲,自称是母亲)则坚持认为是民事立案后退还,这是怎么回事?目前男方父亲(母亲)表态提起上诉,二审会有改变么?聊聊我的看法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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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这个案子在我看来是进入比较滑稽的部分了,简单回顾一下,是一对男女订婚之后在婚房发生关系,女方当天报警说男方强奸,之后曾经就给房本加名和增加彩礼发生过拉扯,但最后还是走到诉讼程序。

结果一审男方被判强奸罪成立有期徒刑3年,之后男方这边刑事部分上诉,民事部分单独提起了返还彩礼之诉。这个之前分析过,不是一组法律关系,所以不需要先刑后民,分开审理的,结果民事部分情况比较简单就先出来了,刑事二审还没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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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阳高县融媒体中心发布的案情通报,依法判决驳回男方家的诉讼请求,这里明确说了是在今年1月31日女方就已经把彩礼10万元和2枚戒指退还至婚介服务部,婚介服务部也通知了男方母亲,但其拒绝领取,仍坚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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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有的网友就说了,这个案子是去年12月25日刑事部分宣判的,然后男方的父亲(母亲)说是1月25日立案的,女方是1月31日才退彩礼,这明显是立案之后才退的,这也不能算是为了找事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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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的是男方父亲(母亲)的账号发了一个回应,这里提了6点,大概就是说在此之前就要求过返还彩礼,是因为起诉之后对方才退到媒人这边,应该就是婚介服务部,也说是立案之后才退还的,说明对方并非积极主动,并且不接受调解。

这里还说女方哥哥攻击律师,现在提起了上诉,有四个理由。最后说法院通报“片面以立案为标准说我们不领”,本来他要没这句我还不太确定是怎么回事儿,这一看我就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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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来尝试分析一下供参考。

首先这个男方父亲(母亲)和网友说的都不对,立案时间不是1月25日,根据此前大风新闻的报道,实际立案时间是2月6日,大风新闻还发布了一份《受理案件通知书》,这上边也明确写了是2月6日立案,如果认为这个内容有假,可以去找大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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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网友说1月25日立案,男方父亲(母亲)说民事立案消息被报道后对方归还彩礼,这两个说法都是不属实的。

这里有个程序问题,就是男方家可能是1月25日发出的立案申请,但一般来说法院要对信息作审核,同时还要做诉前调解,也就是说你们能调解解决,他愿意还你愿意收,这个案子就不用立了,大家如果看电视剧《底线》就能看出来,其实有大量案件就直接在立案前被调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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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从女方家将彩礼交给婚介,到法院实际立案有六天时间,而且按照民事诉讼法,法院审查立案最多七天,也就是说法院如果在6日立案,收到立案申请应该是在1月31日前后才对,之前没有看到男方家这边提出法院超期不立案的情况,现在不清楚法院的调解是在之前还是在之后,但很明确的是男方家拒绝领取。

目前官方通报也说得很清楚,是立案前将该彩礼退还至婚介服务部,法院亦在案件受理后再次告知,注意这里受理说的就是立案了,男方母亲仍拒绝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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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了,这里还有其他的诉讼请求,但是法院通知你你仍然拒绝领取,这个就有点诡异了。

其次这个案子诉讼请求分成两部分,一部分就是刚才说的10万元和戒指,另一部分是日常花费和订婚宴,这两部分实际上男方家主张了一个债的关系。

但是由于在立案前,女方将10万元和戒指交给了婚介服务部,导致了两个结果,一是这部分财产的占有发生了变更,实际上婚介服务部起到了一个占有并保管的作用,另一个是告知男方母亲领取后,已经有了支付财物的意思表示,这时候这个债的存在完全是由于男方家不予领取才没有消失的,所以法官认为请求已无事实依据。

而另一部分日常花销和婚宴,法官认为不属于彩礼的部分,所以也不予支持,驳回诉讼请求。

对于法院的判决理由,男方父亲(母亲)是没有提出异议的。

那么现在男方父亲(母亲)提出的四个上诉理由,咱们可以挨个看一下,第一个说法院未明确返还途径,还存在不确定性,比如婚介是否系原先的物品。这个就很滑稽了,从来这种财产之诉也没有法院一定要指定返还途径的,那法院如果判决支持诉讼请求的,难道说交付的时候就能保真么?那还有判了不执行的呢,可能只有强制性阶段法院才能参与到交付环节了,现在交付环节当事人自己有注意义务,如果对方用假的戒指来返还,那就是诈骗,该报警报警去啊。你要现在能揪住对方有诈骗,双方互换谅解书,倒也不错呢。

第二个是起诉后对方才退还,婚介社区没有法律规定的保管权利。这个保管是一般民事主体都有的权利,并不需要法律单独授权,也不是执法公权力,法无禁止即为许可,那你有法律禁止婚介社区保管的依据么?再说这跟你要求对方返还本身有什么关系呢?

第三条,说这个书记员未全面记录对方攻击律师的内容,合议庭也未解决律师要求修改的意见,这个如果对方确实有攻击律师的言论,确实应该是制止,如果达到了扰乱审判秩序,有可能被司法拘留,问题是这个跟财产纠纷有什么关系么?如果律师认为对方当众侮辱自己,这是一个人身权纠纷,可以依法追究,如果认为书记员的记录有问题可以投诉,但是并没有看到影响财产纠纷的事实认定和审理程序。

第四条说男方向法官提出对一些内容的释法说理,法官未予回应,目前看他要求说明的是社区婚介有无法定义务等,这个看不出来能影响财产纠纷的。

这里需要说明,民事诉讼就是来认定一组权利义务关系的,核心就是诉讼请求,就这个案子来说是认定彩礼是否应该返还的问题,其他庭审期间的纠纷,比如说对方骂律师了,这个要看是否影响这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定,否则就不是这个判决应该解决的问题。有趣的是这里男方父亲(母亲)提出的上诉理由,没有涉及对彩礼归还本身权利义务的认定,也就是第一个理由关注了权利义务的实现。

对此我个人认为二审前景不乐观,很有可能还是被驳回。

至于最后那段“反而片面以立案为标准说我们不领”,还真就给我看乐了,谁说他不会武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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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这句,我会认为这个男方父亲(母亲)可能不了解法律程序,以为只要自己提起了,那就是立案了,这个作为普通老百姓很正常。

但是他这里一提“立案为标准”,说明他很清楚实际的立案时间是2月6日,也清楚法院是根据这个时间来判断是他们不领的,否则这里说的“立案为标准”作为何解释呢?难道你认为以立案为标准就是片面的么?那么一个民事诉讼应该以什么为标准呢?

这里就要说明了,“立案为标准”不是说这个法院定的,是中国内地所有法院都统一标准,不是说这个法院不提,你们拒绝领取的时间点就到了立案之后的,我也请上级法院注意这一点,当事人有专业律师作为支持,他是很清楚法律程序的。

最后我想提醒大家注意,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还是在刑事部分,而刑事部分的关键还有赖于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网友支持谁不重要,如果判了刑,网友也不能替他蹲监狱去。

本来这个案子比较少见,未婚夫妻发生关系,通常我们认为这不是不可调和的矛盾,如果一开始双方能够协商,哪怕说到了侦查阶段能有女方的谅解书,也可能就做相对不起诉就完了,结果闹到最后开了庭了,这个事情的模糊空间就没有了,就变成来确定男方是否实施了强奸行为。

关于这一点,一审法院其实已经作过解释了,有的网友跑来问我说光靠某某证据就能认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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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能,但是证据是拼起来形成证据链的,目前一审法院认定的证据链完整,当然男方家属这边主张的女方处女膜未破裂,女方自行脱掉衣物,这些都是二审应该关注的问题,看能否证实或者证伪,毕竟疑罪从无,二审不是完全没有机会,但是我个人觉得打无罪比较困难,可能实报实销或者谋个缓行可能性不大,但这个法院判决为准,还是建议男方及律师在刑事诉讼部分发力。

现在这个民事诉讼,其实不论怎么判都对刑事部分没有影响,我不排除女方家可能一开始有过想留着这笔钱的念头,但是明明对方已经给到婚介了,也就是可以拿回彩礼了,再在这件事上花费精力时间,我看不出对刑事部分有什么帮助。

另外男方父亲(母亲)还向当地申请了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当地高价彩礼专项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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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我们以前讲过,彩礼在法律上就是一种赠予,是不可能通过法律强行禁止的,当地有什么方案也就是个引导,这个治理方案对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都看不出有什么影响,我其实不太明白。

我个人可能更关注未来刑事诉讼的部分,也希望律师在这方面多发力。

以上就是我对订婚强奸案彩礼部分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和弹幕里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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