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霞浦法院作出罚款决定书,对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伪造证据的当事人予以处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林某子(女)因经营需要向林某新租赁位于霞浦县头桥坡的一处房屋,双方签订相关协议后,林某子向林某新支付了租金并对房屋进行装修。2023年6月,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林某子腾空退还了上述房屋。后林某子诉至法院,要求林某新赔偿其装修损失35万元及搬家费用6700元,并提交了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付款凭证等证据材料。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林某子提供的付款凭证存在可疑之处,霞浦法院依法调取了对应收款账户的完整交易明细,发现林某子向该账户汇入的多笔装修款均在当天转回林某子的银行账户。经法官询问,林某子承认其伪造了付款记录。

处理结果

林某子为不当目的伪造支付装修款项的银行流水,其行为扰乱正常庭审秩序,妨害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霞浦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林某子作出罚款

2万元

的决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法官说法

如实陈述、诚信举证是每一位诉讼参与人的义务,也是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裁判的关键所在。切莫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这样不但难以胜诉,还将收到法院的处罚,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本案中,林某子无视法律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伪造银行流水,该行为严重影响司法秩序、破坏司法公正,故对其依法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