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成效,全文共计1783字,阅读完毕约需18分钟

一、什么叫AB贷

笔者最近接触了一起AB贷案件,对这一类型案件有了一些认识。

所谓AB贷,通常是指因A资质不够,无法通过银行贷款审批,便在贷款中介的帮助下,寻求资质较好的B为A所谓“见证”,中介再用话术或者其他方式让B自愿或被蒙骗地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再转借给A,中介从中收取贷款额度15%到20%甚至更高的中介费。

2023年,上海警方就针对AB贷开展行动,查处了不少助贷中介公司。

二、AB贷可能涉嫌的刑事罪名

由于实践中,助贷中介公司有的相对规范一些,有的相对不规范,即使是在相对规范的中介公司,也有一些业务员为拿到提成而违反公司规定的情况,所以这里对AB贷中可能涉及的罪名做一个梳理。

1、诈骗罪

实践中,助贷中介公司通过各种方式吸引到实际借款人A,告知其能够无息、低息借到贷款,但是需要一个征信好的所谓的贷款见证人、紧急联系人、资金监管人云云,这个人就是名义借款人B,而当A、B真的来到助贷中介公司后,业务员又开始新的话术让B以自己的名义贷款。

在这个环节里,助贷中介公司显然是有明显的欺诈行为的,但是这种欺诈并不一定构成诈骗犯罪,用欺诈方式引导客户上门,只要业务本身是真实的,仅将这一阶段的欺诈认定为诈骗是不恰当的。

当名义借款人B碍于朋友、亲人关系来到助贷中介公司,助贷中介公司告知B,实际借款人A的征信不好,但是B征信不错,可以从银行借出款项,此时用话术引导B同意用自己的名义借款,转借给A,再让A实际来还贷款。

在这个过程中,就是容易引发认定诈骗还是欺诈行为的关键。

有的助贷中介公司,没有把贷款的风险如实告知实际借款人A和名义借款人B,用各种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让B误以为自己还是在做所谓的见证、监督,其实工作人员已经用B的手机通过验证码、刷脸等提供个人身份信息的方式完成了贷款,在贷款获批以后再稳住B,让A和B做借款协议,告诉B不要担心,A会及时还款的,而且公司也会帮助A很快修复征信,尽快让A自己贷款,把钱一次性还给B。

最后,助贷中介公司会还会拍照、录像等,表明名义借款人B对借款是明知,没有胁迫的,放款后,拿出《居间服务合同》,收取15%到20%的高额居间费。

这个过程之中,如果助贷中介公司存在欺骗B提供个人信息贷款的行为,助贷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涉嫌诈骗罪

如果助贷中介公司确实能如实告知A、B,B在清楚地 知道自己名义贷款的风险后仍然愿意贷款并转接给A,则诈骗罪有可能不构成。

2、合同诈骗罪

上述涉及诈骗罪的行为,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合同诈骗罪,理由是:所有的资金往来都是通过合同的方式完成的,例如:B和银行的贷款合同、B和A的借款合同、A和中介公司的居间合同,受害人的财物损失也是在被骗签订合同以后形成的,所以应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其实,如果真的构成犯罪的话,真正的欺骗绝不是合同的条款,而是条款之外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将其认定为诈骗罪更为恰当。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认定为合同诈骗罪,那么助贷中介公司可能构成单位犯罪,如果认定为诈骗罪,那么助贷中介公司不构成单位犯罪,涉案成员构成个人犯罪和团伙共同犯罪,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相对更重。

3、骗取贷款罪

在B向银行贷款过程中,有的贷款是有特殊要求的,例如特定的目的或者需要提供特定的材料,如果中介公司在这一过程中,为了获取高额中介费,而帮助伪造一些贷款材料的话,当贷款最终无法偿还时,有可能涉嫌骗取贷款罪。

4、高利转贷罪

根据金融管理规定,银行贷款是不允许随意转借他人的,在B获取银行贷款后,转借给A,B虽然没有从中获利,但是中介公司以此为由收取了高额手续费,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非法转贷行为,如果符合高利转贷罪的追诉标准的话,中介公司有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犯罪。

5、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实践中,有些助贷中介公司和个别银行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向A收取的高额居间费中,有一半甚至更多是要以好处费的形式交给银行工作人员。例如:B向某银行贷款10万元,助贷中介公司收取1.5万元居间服务费,其中可能就有7500元要作为好处费交给负责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务员。

这样的话,银行工作人员可能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助贷中介公司可能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如对方系索贿,有可能不构成)

三、结语

人民群众要理性借贷,贷款中介机构也要合规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金融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