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的一份处罚决定显示

莆田一人因售卖假耐克鞋

被没收涉案的643双假耐克鞋

并处罚款人民币177760元,上缴国库

2023年12月19日,执法人员在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天通泰由当事人方某某经营的鞋店,现场发现有对外待售的标有“耐克”注册商标鞋子643双。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鞋子的合法进货凭证材料,也无法提供营业执照。

经查,当事人在未经设立登记的情况下,自2023年11月起擅自在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天通泰从事鞋类商品销售经营活动。当事人从一个鞋子商贩处,以70元/双的价格购进假冒“耐克”注册商标鞋子648双,以80元/双的价格售出5双上述假冒“耐克”注册商标鞋子,剩余尚未售出的643双假冒注册商标鞋子被现场查获扣押。按照已查清的涉案商品的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经营额为51840元。

此外,除去销售上述涉案假冒注册商标鞋子以外,当事人还对外销售莆田自主品牌鞋子,经营额为3000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经营账目和相关证据,也没有建账,故当事人的无照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当事人销售假冒“耐克” 注册商标鞋子商品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擅自从事鞋子商品销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属于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1.责令当事人改正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的643双标有“耐克”注册商标鞋子,并处罚款人民币177760元,上缴国库

▌编辑:小吴同学

▌校对:小陈同学

▌审核:蔡蔡子

▌来源:闽中网综合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法律顾问:陈少东律师(微信:nxnx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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