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赵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李某名下一套房屋出租给赵某。自2023年3月起,赵某开始拖欠租金、水电和物业费等。李某多次催缴,并于同年7月通过微信要求赵某及其家人搬走,赵某未予理会。2023年8月底,经多次催讨无果,李某自行将房屋大门换锁,并要求赵某尽快与其联系,将屋内物品搬走。之后,赵某陆续以各种理由推迟搬离时间,直到2024年1月,赵某才搬离涉案房屋。李某认为,赵某自2023年3月起未依约付租构成违约,双方租赁合同已于2023年8月底即换锁后解除,要求赵某支付合同解除前拖欠的租金等费用,以及按照租金标准支付双方合同解除后至2024年1月赵某实际搬离前的场地占用费,并提出押金不予退还。赵某则认为,支付拖欠的租金可以,但由于李某换锁导致其无法进入房屋,违约的是李某,因此自己无需支付场地占用费,且押金应当返还。对此,应当如何处理呢?

首先,本案中赵某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是违约在先,李某多次催缴后赵某仍不支付,赵某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即租赁合同不可能再正常履行,此时李某可以解除合同,实际上李某也是通过将房屋换锁不让赵某进入的方式,表示了解除合同的意思,因此租赁合同自2023年8月底解除。解除合同后,承租人应当返还房屋,支付拖欠的租金。据此,赵某应当在2023年8月搬离房屋,并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

但赵某并没有在2023年8月搬离,其物品仍然放在李某的房屋内,导致李某无法使用房屋,此时由于赵某与李某之间已经没有租赁合同,因此赵某需要支付的已经不再是租金,而是对李某房屋的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如何计算,要根据情况判断。如果赵某还是像以往一样住在李某的房屋中,那么场地占用费应当按照租金计算。但是本案中,因为李某已经换锁,赵某没有继续住在房屋中,只是东西放在房屋中,且李某换锁这种私力救济的方式于法无据,也没有合同依据,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进而导致场地占用费损失扩大,因此如果让赵某继续按照租金标准支付场地占用费,对赵某也不公平,因此可以让赵某支付比租金低一些的场地占用费,比如按照租金的一半支付。

至于押金是否要退还,要看合同中是否约定将押金作为违约金,如果是,由于赵某违约在先,李某无需支付押金。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则可以用押金抵消部分赵某应当支付给李某的租金及场地占用费。

综上,承租人不支付租金的确是违约行为,但出租人采取换锁方式,也不是最恰当的方式,而是应当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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