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之间聚餐是一种常见的熟人社交活动,组织员工聚餐也是用人单位开展团建活动的常见内容,有利于放松身心、增进感情。但是,如果饮酒过量,不仅损害身体健康,甚至可能会因酒精中毒导致死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员工饮酒过量死亡,是否属于工伤呢?
案情回顾
赵强系某公司办事人员,一次出差到外地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并于次日参加拓展活动后与同事聚餐饮酒。饭后赵强被同事送至酒店房间休息。次日,与赵强同住的同事发现异常后随即拨打120,但赵强经抢救无效最终确认死亡。公安机关法医鉴定结果为,赵强符合过量饮酒致乙醇急性中毒死亡。
事后,赵强的父母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调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赵某父母遂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律师观点
刘亚峰律师观点
《工伤保险条例》中有明确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另外,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是,若有醉酒或者吸毒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在本案中,用人单位虽确以工作名义组织员工外出参加会议、开展拓展活动,但明显具有休闲娱乐性质,活动结束后赵强与同事之间又聚餐饮酒,这并是在非履行工作职责,饮酒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因此,赵强过量饮酒致乙醇急性中毒死亡不属于工作原因,即不在工伤认定范围内。故人社局所作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应被予以撤销。
刘律师提醒大家,在公司团建或者其他聚会中,应当适量饮酒,保证身体健康。但同时,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在组织聚餐前做好风险防范,了解聚餐人员身体状况,确保饮酒、饮食安全等,尽到一定安全保障义务。作为聚餐同饮者,在饮酒过程中也应注意不要进行斗酒、罚酒、劝酒等强迫饮酒行为,并在聚餐结束后承担一定照看、护送、送医等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或者聚餐同饮者未尽到上述合理义务,可能会因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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