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李女士通过加盟的方式在宜宾市翠屏区开了一家耳部护理店,主做采耳和耳部理疗。但当地监管部门认定为“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在收入2000元的情况下,被处罚款11万元。由于店主未按时缴纳罚款,又被加罚11万元。合计超过22万元的“天价罚款”引发大家对于“小过重罚”的讨论。
目前来看,李女士的违法行为属实,但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相应的惩处还应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主体、主观恶性、货款金额等相匹配。
李女士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是实事,但是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也要去遵循。处罚结果应该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以达到制止违法行为发生的目的。
本案中,首先李女士是加盟,按照加盟要求开展业务,营业执照上也注明不能开展诊疗,她刚从其他领域转到采耳行业,在主观上没有恶意。
其次,案件中的李女士是首次违法,他的行为客观有别于其他多次违法的经营主体,属于首次违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最后李女士违法是实事,但是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也要去遵循。处罚结果应该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以达到制止违法行为发生的目的。
眼镜哥认为,不管四川省有没有把李女士的首违不罚列入到具体执行清单中。但是按照我国立法精神和执行的原则,处罚是要罪罚相当,李女士应该可以首犯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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