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锋
市民胡先生针对云南省卫健委拒绝公开医疗机构处罚文书一事,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单看这起信息公开复议案件,流程合规、诉求普通,放在海量政务诉求里并不起眼,但整件事折射出基层行政执法答复方式、信息公开尺度把握的普遍短板,各地行政机关都应当以此为镜,对照自查、改进工作方式。
胡先生此次申请公开的信息,是云南省卫健委针对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不合理诊疗行为作出的整套行政处罚文书,处罚内容为警告、罚款22000元。该案不属于重大恶性医疗事故,没有涉密、涉稳、涉及重大人身损害的特殊情形,仅为医疗机构违规诊疗的常规执法案卷。可胡先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云南省卫健委直接作出不予公开答复,没有配套释法说理,仅简单抛出法条结论,让申请人难以接受。
胡先生坚持提出,医疗卫生领域行政处罚直接关联群众就医安全、公共卫生利益,属于社会公众高度关切的执法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全面、及时向全社会公开,保障群众监督医疗行业的合法渠道。普通群众通过处罚文书,能够清晰知晓公立医院违规诊疗的具体情形、监管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裁量标准,既能倒逼医疗机构规范诊疗行为,也能帮助大众辨别就医风险,天然具备公共监督属性。
面对群众的公开诉求,云南省卫健委给出唯答复: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该委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该委决定“不予公开”。从法条字面来看,该答复的确能找到对应条款支撑,《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公开,单纯从合规层面评判,这份答复不存在明显违法硬伤。
针对答复,胡先生认为,自己申请调取的是终局性行政处罚结论文书,并非案件调查笔录、内部合议记录等过程性材料,不属于条例划定的内部事务、过程性信息范畴。《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四十八条明确行政执法遵循公开公正原则,具有社会影响的处罚决定必须主动公开;国家卫健委配套出台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同样要求,医疗机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在规定时限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云南省卫健委仅凭“案卷信息”四个字一刀切拒绝,无视医疗卫生领域专项公开规定,实质上压缩、剥夺公民法定知情权,也违背行政执法全过程公开的硬性要求。
据相关媒体报道,胡先生已依规向云南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目前来说,复议结论尚未对外公布,青锋不能做过多评论,但整件事暴露出的政务答复短板值得所有职能部门警醒。
倘若云南省卫健委在作出不予公开答复时,摒弃模板化、程式化的简短话术,以案释法、分层说理,逐条区分过程性卷宗材料与终局处罚决定书的边界,同步告知胡先生可通过复议阅卷、现场查阅卷宗等法定渠道获取相关内容,把法律依据、裁量考量、替代获取途径完整讲透,或许就能完全打消申请人质疑,不会走到行政复议这一步。
简单一句“不予公开”看似省事,实则浪费大量行政资源:群众不服提起复议,上级政府法制部门要重新核查事实、梳理法条、组织双方举证答辩,额外投入人力、时间处理纠纷;同时生硬冰冷的答复极易拉大机关与群众之间的距离,群众诉求得不到细致回应,心中疑虑无法消解,直接降低群众对政务服务的满意度,损害行政执法公信力。
青锋认为,群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咨询行政执法相关事项时,行政机关不能只机械套用法条模板简单答复,一味生硬拒绝。工作人员应当兼顾法理与情理,主动摆事实、列法条、讲清裁量逻辑,同步告知群众其他合法信息获取途径。多一段细致解释、多一层换位思考,既能减少复议、诉讼带来的行政资源损耗,也能切实提升群众办事获得感,真正让行政执法公开透明、有理有据,以柔性说理化解群众疑虑,让每一份政务答复都能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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